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張弘元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139 號、106 年度執字第14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弘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張弘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沒入, 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0 萬元,並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又被告所犯之罪 ,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231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因 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2585號駁回 上訴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在卷足憑。
㈡被告因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以106 年度執字第1462號案件執行時,經該署檢察 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並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 案執行等情,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及通知 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足憑;被告目前並未在監在押,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為憑,堪認被告 已經逃匿,依上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 入之。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