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清祥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民國113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蘇清祥」部分,均更正為「薛清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薛清祥」,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 資料」1紙附卷可查,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 實及理由欄誤寫為「蘇清祥」,均顯屬誤寫,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