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榮源
上列被告因觀察勒戒處分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112年度毒偵字第2421號」之記
載,更正為「113年度毒偵字第2421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
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
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112年度毒偵字第2421
號」之記載,明顯為「113年度毒偵字第2421號」之誤,爰
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