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3年度,368號
KSDM,113,審訴,368,2025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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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淳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1月9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對起訴犯罪事實中參與犯
罪組織部分之犯行尚有爭執,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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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