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3年度,297號
KSDM,113,審交訴,297,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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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盛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3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文盛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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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