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3年度,22號
KSDM,113,原附民,22,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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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張秀珠
被 告 李昭賢

楊竣宇
楊寬澤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6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至於被告楊竣宇楊寬澤
雖非本院上開刑事案件之當事人,然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楊竣宇
楊寬澤與本案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李昭賢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應負連帶責任,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對被告
楊竣宇楊寬澤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
5號判決意旨參照)。因原告請求被告三人連帶賠償部分,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陳芷萱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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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