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醫上字,113年度,8號
KSHV,113,醫上,8,20250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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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吳依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113年度醫上字第8號所為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0萬元,第三
審應徵裁判費95,2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8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
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
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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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