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醫上字,113年度,5號
KSHV,113,醫上,5,2025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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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張太平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照元
被上訴人 莊世
施翔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
2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
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
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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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