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挹福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
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113年度上字
第18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45
,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2,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
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
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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