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63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33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昰傑(原名吳岱霖)
選任辯護人 吳耘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柔紗
選任辯護人 廖顯頡律師
高峯祈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宗逸
選任辯護人 翁子清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怡伶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曾寯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佳弦
選任辯護人 蔡文元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修賢
選任辯護人 王翊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
訴字第114、303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131,111年度偵字第1
987、22610、2374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13號;追加起訴案號
:同署111年度偵字第18111、22610、23748號)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
二、吳昰傑犯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共貳拾罪,分別
處如各該編號「本院判決結果」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肆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貳拾萬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吳柔紗犯附表二之一編號3至20所示之罪,共拾捌罪,分別
處如各該編號「本院判決結果」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參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萬柒仟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林宗逸犯附表二之一編號2至20所示之罪,共拾玖罪,分別
處如各該編號「本院判決結果」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Benten品牌之手機陸拾
伍支、SIM卡伍拾伍張、Samsung品牌手機參支、藍芽耳機參
組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陳怡伶犯附表二之一編號4至20所示之罪,共拾柒罪,分別
處如各該編號「本院判決結果」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柒場次,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
六、郭佳弦犯附表二之一編號1、3、16至18所示之罪,共伍罪,
分別處如各該編號「本院判決結果」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伍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伍場次,緩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參萬貳仟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七、甲○○犯附表二之一編號8、11、13所示之罪,共參罪,分別
處如各該編號「本院判決結果」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陸月。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八、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吳昰傑(原名吳岱霖)、吳柔紗、林宗逸、陳怡伶、郭佳弦
、甲○○、莊閔茹(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及蔡馨玫(由檢察官
另行偵辦)等人為牟取高額報酬而從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台電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
司)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等國營事業
新進人員甄試電子舞弊事項。吳昰傑(代號:林良俊、林良
仲、老闆)為電子舞弊運作首腦,自民國105年起經營電子
舞弊牟利至110年遭查獲為止,其掌管所有事務及收取旗下
成員上繳錄取考生之舞弊費用;吳柔紗(代號:紗紗、曲)
自107年間加入舞弊,負責管理金錢收支、彙整並以化名註
記各仲介招攬舞弊考生名單、招攬考生(即仲介)、聘僱解
題人員、播報答案、辦理面試教學及修改自傳、收取舞弊費
用等工作;林宗逸(代號:錢樂群、油伯、二紹、宗)經由
吳昰傑介紹,於107年以電子舞弊方式獲中鋼公司錄取後,
自107年台電公司考試即負責招攬考生、統一保管保養及交
付回收電子舞弊設備、指定考前一日考生統一住宿之飯店、
筆試當日監控考場環境並於舞弊設備故障時加以維護(即顧
考場)、收取舞弊費用等工作;陳怡伶(代號:王玫瑰)為
林宗逸之配偶,自108年中油考試時起,即負責協助林宗逸
保管保養及交付回收電子舞弊設備、儲值作弊用手機門號、
寄送舞弊設備予其他仲介、代訂考前一日考生統一住宿飯店
、筆試當日顧考場等工作;郭佳弦(代號:弓玄、阿門、們
)經由吳昰傑介紹,於105年以電子舞弊方式獲台電公司錄
取後,於107年度台電考試、108年度台電考試負責招攬考生
、交付回收電子舞弊設備、筆試當日顧考場、收取舞弊費用
等工作;甲○○(代號:咪、飛)於108年度中鋼考試及同年
度中油考試,負責招攬考生、交付回收電子舞弊設備、收取
舞弊費用等工作。除下述㈡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吳昰傑
、林宗逸係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而基於普通詐欺得
利之犯意聯絡外,其餘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1、3至20「考
生」、「仲介」、「其他參與人員」欄所示之人,則分別共
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均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得利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105年台電公司新進僱用人員甄試部分(即考生郭佳弦部分)
:(附表一編號1)
吳昰傑招攬郭佳弦於105年台電公司新進人員甄試中以電子
設備舞弊,郭佳弦同意後,吳昰傑即要求郭佳弦於考前一日
入住其指定之飯店,並交付迷你型耳道式耳機、手機、訊號
放大器等電子舞弊設備,嗣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考試日期
當天,郭佳弦於考前將取得之迷你型耳道式耳機完全塞入耳
內,並將手機(收機)、訊號放大器等電子設備攜入考場,
吳昰傑另安排某不詳人員攜帶視訊設備進入考場,將考題傳
出考場外,交予吳昰傑聘僱之人員(無證據證明知情而有犯
意聯絡)解題,再由某不詳女子使用手機(打機)播報答案
給郭佳弦作答,筆試結束當日,吳昰傑再向郭佳弦回收電子
舞弊設備。嗣郭佳弦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放榜日期確定錄取
後,吳昰傑即向郭佳弦收取該編號所示錄取費用新臺幣(下
同)90萬元,吳昰傑利用上開電子舞弊之詐術行為,使考生
郭佳弦通過105年度台電公司新進人員甄試,致台電公司陷
於錯誤,誤認郭佳弦具備錄取資格而進用,吳昰傑因此從中
獲得60萬元報酬之不法所得,剩餘金額則由不詳共犯以不詳
比例朋分,並使郭佳弦取得進入台電公司任職資格此等財產
上之不法利益。
㈡107年中鋼公司新進人員甄試部分(即考生林宗逸部分):(
附表一編號2)
吳昰傑招攬林宗逸於107年中鋼公司新進人員甄試中以電子
設備舞弊,林宗逸同意參與舞弊後,吳昰傑即交付迷你型耳
道式耳機、1支連接耳機可通話之手機及1支有視訊功能手機
等電子舞弊設備予林宗逸,嗣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考試日
期當天,林宗逸於考前將取得之迷你型耳道式耳機完全塞入
耳內,並將2支手機(收機)攜入考場,林宗逸以有視訊功
能之手機拍攝考題,並將考題傳出考場外之吳昰傑,由吳昰
傑聘僱之人員(無證據證明知情而有犯意聯絡)解題,再由
吳昰傑使用手機(打機)播報答案給林宗逸作答,筆試結束
當日,吳昰傑再向林宗逸回收電子舞弊設備。嗣林宗逸通過
筆試後,由吳昰傑指導面試技巧並協助修改自傳,林宗逸因
而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放榜日期確定錄取,吳昰傑利用上開
電子舞弊之詐術行為,使考生林宗逸通過107年度中鋼公司
新進人員甄試,致中鋼公司陷於錯誤,誤認林宗逸具備錄取
資格而進用,因而使林宗逸取得進入中鋼公司任職資格此等
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㈢107年台電公司部分(考生陳信麒,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附表一編號3)
郭佳弦招攬陳信麒於107年台電公司新進僱用人員甄試中以
電子設備舞弊,然陳信麒因現金不足,遂商請其父親陳俊宸
協助支應相關舞弊費用,陳俊宸亦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
利之犯意聯絡,同意支應相關舞弊費用,陳信麒遂聯繫郭佳
弦表達其欲參加舞弊,郭佳弦先要求陳信麒將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設備費2萬元以現金存款方式,存至其指定之不詳帳
戶,郭佳弦從中扣取8000元設備費後,剩餘設備費1萬2000
元交由吳柔紗控管並用以支應儲值手機費用、考前一日入住
飯店費用等舞弊花費,郭佳弦另索取陳信麒報名考試之帳號
密碼,提供予吳柔紗統一彙整製表,俾利日後查詢錄取結果
,之後郭佳弦交付陳信麒電子舞弊教學教材,讓陳信麒事前
熟悉播報答案方式及背誦暗語,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考前一
日,郭佳弦要求陳信麒入住林宗逸指定之飯店,由林宗逸或
郭佳弦於飯店中發放電子舞弊設備並教學使用方式。嗣於附
表一編號3所示考試日期當天,陳信麒在考前將取得之迷你
型耳道式耳機完全塞入耳內,並將手機(收機)、訊號放大
器等電子設備攜入考場,吳昰傑、吳柔紗另安排人員攜帶視
訊設備進入考場,將考題傳出考場外,交予吳柔紗聘僱之人
員(無證據證明知情而有犯意聯絡)解題,並由吳昰傑、吳
柔紗或林宗逸等人使用手機(打機)播報答案給陳信麒作答
,筆試結束當日,郭佳弦再向陳信麒回收電子舞弊設備。通
過筆試之陳信麒,由吳昰傑、吳柔紗、莊閔茹或林宗逸等人
指導面試技巧並協助修改自傳,於面試日期前,郭佳弦再交
付電子舞弊設備予陳信麒,陳信麒再以前述舞弊方式通過面
試階段之筆試,於前開編號所示放榜日期確定錄取後,陳信
麒向其知情之父陳俊宸借款150萬元,郭佳弦即前往位於雲
林縣○○鄉○○路00巷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向陳信麒收取附表
一編號3所示之錄取費用150萬元,郭佳弦從中先收取50萬元
作為報酬,再將錄取費用之100萬元金額上繳予吳昰傑,吳
昰傑從中獲取60萬元報酬,另吳柔紗除上述設備費外,另分
得15萬元報酬,剩餘金額則由其餘共犯以不詳比例朋分。吳
昰傑等人利用上開電子舞弊之詐術行為,使陳信麒通過107
年度台電公司新進僱用人員甄試,致台電公司陷於錯誤,誤
認陳信麒具備錄取資格而進用,並使陳信麒取得進入台電公
司任職資格此等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㈣108年中油公司部分:
⒈考生黃聖展(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部分:(附表一編號4)
莊閔茹招攬黃聖展於108年中油公司新進僱用人員甄試中以
電子設備舞弊,黃聖展同意後,莊閔茹先要求黃聖展給付附
表一編號4所示之設備費2萬元予林宗逸,該等設備費轉交給
吳柔紗控管並用以支應陳怡伶儲值手機費用、考前一日入住
飯店費用等舞弊費用,莊閔茹另索取黃聖展報名考試之帳號
密碼,提供予吳柔紗統一彙整製表,俾利日後查詢錄取結果
,之後莊閔茹交付黃聖展電子舞弊教學教材,讓黃聖展事前
熟悉播報答案方式及背誦暗語,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考試日
期前一日,莊閔茹要求黃聖展入住林宗逸指定之飯店,由林
宗逸、陳怡伶於飯店中發放電子舞弊設備並教學使用方式。
嗣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考試日期當天,黃聖展在考前將取得
之迷你型耳道式耳機完全塞入耳內,並將手機(收機)、訊
號放大器等電子設備攜入考場,吳昰傑、吳柔紗另安排某不
詳人員攜帶視訊設備進入考場,將考題傳出考場外,交予吳
柔紗聘僱之人員(無證據證明知情而有犯意聯絡)解題,並
由吳昰傑、吳柔紗或林宗逸等人使用手機(打機)播報答案
給黃聖展作答,筆試結束當日,林宗逸、陳怡伶或其他不詳
集團成員再向黃聖展回收電子舞弊設備。通過筆試之黃聖展
,由吳昰傑、吳柔紗、莊閔茹或林宗逸等人指導面試技巧並
協助修改自傳,於面試日期前,林宗逸再交付電子舞弊設備
予黃聖展,黃聖展再以前述舞弊方式通過面試階段之筆試,
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放榜日期確定錄取後,莊閔茹即前往黃
聖展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之住處,收取前開編號所示
之錄取費用100萬元,並將該100萬元上繳予吳昰傑,吳昰傑
從中獲取60萬元報酬,另給付2萬元給莊閔茹作為協助舞弊
之報酬,又吳柔紗除設備費外,其協助附表一編號4至9之考
生於108年度中油公司考試舞弊,共獲得10萬元報酬,剩餘
金額則由其餘共犯以不詳比例朋分。吳昰傑等人利用上開電
子舞弊之詐術行為,使黃聖展通過108年度中油公司新進僱
用人員甄試,致中油公司陷於錯誤,誤認黃聖展具備錄取資
格而進用,吳昰傑等人因此獲得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102萬元
金額,並使黃聖展取得進入中油公司任職資格此等財產上之
不法利益。
⒉考生佘俊志(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部分:(附表一編號5)
莊閔茹招攬佘俊志於108年中油公司新進僱用人員甄試中以
電子設備舞弊,佘俊志同意後,莊閔茹先要求佘俊志給付附
表一編號5所示之設備費2萬元,莊閔茹將該等設備費轉交給
吳柔紗控管並用以支應陳怡伶儲值手機費用、考前一日入住
飯店費用等舞弊集團花費,莊閔茹另索取佘俊志報名考試之
帳號密碼,提供予吳柔紗統一彙整製表,俾利日後查詢錄取
結果,之後莊閔茹交付佘俊志電子舞弊教學教材,讓佘俊志
事前熟悉播報答案方式及背誦暗語,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考
前一日,莊閔茹要求佘俊志入住林宗逸指定之飯店,由林宗
逸、陳怡伶於飯店中發放電子舞弊設備並教學使用方式。嗣
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考試日期當天,佘俊志在考前將取得之
迷你型耳道式耳機完全塞入耳內,並將手機(收機)、訊號
放大器等電子設備攜入考場,吳昰傑、吳柔紗另安排某不詳
人員攜帶視訊設備進入考場,將考題傳出考場外,交予吳柔
紗聘僱之人員(無證據證明知情而有犯意聯絡)解題,並由
吳昰傑、吳柔紗或林宗逸等人使用手機(打機)播報答案給
佘俊志作答,筆試結束當日,佘俊志留存電子舞弊設備以待
後續面試時使用。通過筆試之佘俊志,由吳昰傑、吳柔紗、
莊閔茹或林宗逸等人指導面試技巧並協助修改自傳,於面試
時,佘俊志再以前述舞弊方式通過面試階段之筆試,於附表
一編號5所示放榜日期確定錄取後,莊閔茹即與佘俊志約在
位於高雄市○鎮區○○○路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收取該編號所
示之錄取費用130萬元,並將該130萬元上繳予吳昰傑,吳昰
傑從中獲取60萬元報酬,再給付2萬元給莊閔茹作為協助舞
弊之報酬,剩餘金額則由其餘共犯以不詳比例朋分。吳昰傑
等人利用上開電子舞弊之詐術行為,使佘俊志通過108年度
中油公司新進僱用人員甄試,致中油公司陷於錯誤,誤認佘
俊志具備錄取資格而進用,吳昰傑等人因此獲得附表一編號
5所示之132萬元金額,並使佘俊志取得進入中油公司任職資
格此等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⒊考生方繼賢(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部分:(附表一編號6)
莊閔茹招攬方繼賢於108年中油公司新進僱用人員甄試中以
電子設備舞弊,然方繼賢因現金不足,遂商請父親方泰惠協
助支應相關舞弊費用,方泰惠亦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
之犯意聯絡,同意支應相關舞弊費用,方繼賢遂聯繫莊閔茹
表達其欲參加舞弊,莊閔茹先要求方繼賢給付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設備費2萬元,莊閔茹將該等設備費轉交給吳柔紗控
管並用以支應陳怡伶儲值手機費用、考前一日入住飯店費用
等舞弊集團花費,莊閔茹另索取方繼賢報名考試之帳號密碼
,提供予吳柔紗統一彙整製表,俾利日後查詢錄取結果,之
後莊閔茹交付方繼賢電子舞弊教學教材,讓方繼賢事前熟悉
播報答案方式及背誦暗語,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考前一日,
莊閔茹要求方繼賢入住林宗逸指定之飯店,由林宗逸、陳怡
伶於飯店中發放電子舞弊設備並教學使用方式。嗣於附表一
編號6所示考試日期當天,方繼賢在考前將取得之迷你型耳
道式耳機完全塞入耳內,並將手機(收機)、訊號放大器等
電子設備攜入考場,吳昰傑、吳柔紗另安排某不詳人員攜帶
視訊設備進入考場,將考題傳出考場外,交予吳柔紗聘僱之
人員(無證據證明知情而有犯意聯絡)解題,並由吳昰傑、
吳柔紗或林宗逸等人使用手機(打機)播報答案給方繼賢作
答,筆試結束當日,方繼賢留存電子舞弊設備以待後續面試
時使用。通過筆試之方繼賢,由吳昰傑、吳柔紗、莊閔茹或
林宗逸等人指導面試技巧並協助修改自傳,於面試時,方繼
賢再以前述舞弊方式通過面試階段之筆試,於附表一編號6
所示放榜日期確定錄取後,方繼賢向其知情之父方泰惠借款
140萬元,並將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錄取費用140萬元交予就
此次舞弊無犯意聯絡之黃聖展代為轉交給莊閔茹,莊閔茹收
取後將該140萬元上繳予吳昰傑,吳昰傑從中獲取60萬元報
酬,再給付2萬元給莊閔茹作為協助舞弊之報酬,剩餘金額
則由其餘共犯以不詳比例朋分。吳昰傑等人利用上開電子舞
弊之詐術行為,使方繼賢通過108年度中油公司新進僱用人
員甄試,致中油公司陷於錯誤,誤認方繼賢具備錄取資格而
進用,吳昰傑等人因此獲得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142萬元金
額,並使方繼賢取得進入中油公司任職資格此等財產上之不
法利益。
⒋考生陳肇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部分:(附表一編號7)
林宗逸招攬陳肇偉於108年中油公司新進僱用人員甄試中以
電子設備舞弊,陳肇偉同意後,林宗逸先要求陳肇偉給付附
表一編號7所示之設備費2萬元,林宗逸將該等設備費轉交給
吳柔紗控管並用以支應陳怡伶儲值手機費用、考前一日入住
飯店費用等舞弊集團花費,林宗逸另索取陳肇偉報名考試之
帳號密碼,提供予吳柔紗統一彙整製表,俾利日後查詢錄取
結果,之後林宗逸交付陳肇偉電子舞弊教學教材,讓陳肇偉
事前熟悉播報答案方式及背誦暗語,臨近考試日前,林宗逸
與陳肇偉相約至位於高雄市○鎮區○○○路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
外,發放電子舞弊設備並教學使用方式。嗣於附表一編號7
所示考試日期當天,陳肇偉在考前將取得之迷你型耳道式耳
機完全塞入耳內,並將手機(收機)、訊號放大器等電子設
備攜入考場,吳昰傑、吳柔紗另安排某不詳人員攜帶視訊設
備進入考場,將考題傳出考場外,交予吳柔紗聘僱之人員(
無證據證明知情而有犯意聯絡)解題,並由吳昰傑、吳柔紗
或林宗逸等人使用手機(打機)播報答案給陳肇偉作答,筆
試結束當日,陳肇偉留存電子舞弊設備以待後續面試時使用
。通過筆試之陳肇偉,由吳昰傑、吳柔紗、莊閔茹或林宗逸
等人指導面試技巧並協助修改自傳,於面試時,陳肇偉再以
前述舞弊方式通過面試階段之筆試,於附表一編號7所示放
榜日期確定錄取後,陳肇偉將該編號所示之錄取費用158萬
元於民權公園內當面交給林宗逸,林宗逸再將錄取費用之60
萬元金額上繳予吳昰傑,剩餘金額98萬元則作為林宗逸之報
酬,吳昰傑等人利用上開電子舞弊之詐術行為,使陳肇偉通
過108年度中油公司新進僱用人員甄試,致中油公司陷於錯
誤,誤認陳肇偉具備錄取資格而進用,吳昰傑等人因此獲得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160萬元金額,並使陳肇偉取得進入中
油公司任職資格此等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⒌考生王藝翰(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部分:(附表一編號8)
甲○○招攬王藝翰於108年中油公司新進僱用人員甄試中以電
子設備舞弊,王藝翰同意後,甲○○先要求王藝翰給付附表一
編號8所示之設備費2萬元,甲○○將該等設備費轉交給吳柔紗
控管並用以支應陳怡伶儲值手機費用、考前一日入住飯店費
用等舞弊集團花費,甲○○另索取王藝翰報名考試之帳號密碼
,提供予吳柔紗統一彙整製表,俾利日後查詢錄取結果,之
後甲○○交付王藝翰電子舞弊教學教材,讓王藝翰事前熟悉播
報答案方式及背誦暗語,於附表一編號8所示考前一日,甲○
○要求王藝翰入住林宗逸指定之飯店,由甲○○於飯店中發放
電子舞弊設備並教學使用方式。嗣於附表一編號8所示考試
日期當天,王藝翰在考前將取得之迷你型耳道式耳機完全塞
入耳內,並將手機(收機)、訊號放大器等電子設備攜入考
場,吳昰傑、吳柔紗另安排某不詳人員攜帶視訊設備進入考
場,將考題傳出考場外,交予吳柔紗聘僱之人員(無證據證
明知情而有犯意聯絡)解題,並由吳昰傑、吳柔紗或林宗逸
等人使用手機(打機)播報答案給王藝翰作答,筆試結束當
日,林宗逸、陳怡伶、甲○○或其他不詳集團成員再向王藝翰
回收電子舞弊設備。通過筆試之王藝翰,由吳昰傑、吳柔紗
、莊閔茹或林宗逸等人指導面試技巧並協助修改自傳,於面
試日期前,林宗逸交付電子舞弊設備予王藝翰,王藝翰再以
前述舞弊方式通過面試階段之筆試,於附表一編號8所示放
榜日期確定錄取後,王藝翰將該編號所示之錄取費用120萬
元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文德國小當面交給甲○○,甲○○
再將120萬元金額上繳予吳昰傑,吳昰傑從中獲取60萬元報
酬,另給付2萬元給甲○○作為協助舞弊之報酬,剩餘金額則
由其餘共犯以不詳比例朋分。吳昰傑等人利用上開電子舞弊
之詐術行為,使王藝翰通過108年度中油公司新進僱用人員
甄試,致中油公司陷於錯誤,誤認王藝翰具備錄取資格而進
用,吳昰傑等人因此獲得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122萬元金額
,使王藝翰取得進入中油公司任職資格此等財產上不法之利
益。
⒍考生吳峻銘(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部分:(附表一編號9)
吳柔紗招攬吳峻銘於108年中油公司新進僱用人員甄試中以
電子設備舞弊,吳峻銘同意後,吳柔紗先要求吳峻銘給付附
表一編號9所示之設備費2萬元,吳柔紗控管該等設備費並用
以支應陳怡伶儲值手機費用、考前一日入住飯店費用等舞弊
集團花費,吳柔紗另索取吳峻銘報名考試之帳號密碼,統一
彙整製表,俾利日後查詢錄取結果,之後吳柔紗交付吳峻銘
電子舞弊教學教材,讓吳峻銘事前熟悉播報答案方式及背誦
暗語,於附表一編號9所示考前一日,吳柔紗要求吳峻銘入
住林宗逸指定之飯店,由林宗逸、陳怡伶於飯店中發放電子
舞弊設備並教學使用方式。嗣於附表一編號9所示考試日期
當天,吳峻銘在考前將取得之迷你型耳道式耳機完全塞入耳
內,並將手機(收機)、訊號放大器等電子設備攜入考場,
吳昰傑、吳柔紗另安排某不詳人員攜帶視訊設備進入考場,
將考題傳出考場外,交予吳柔紗聘僱之人員(無證據證明知
情而有犯意聯絡)解題,並由吳昰傑、吳柔紗或林宗逸等人
使用手機(打機)播報答案給吳峻銘作答,筆試結束當日,
林宗逸再向吳峻銘回收電子舞弊設備。通過筆試之吳峻銘,
由吳昰傑、吳柔紗、莊閔茹或林宗逸等人指導面試技巧並協
助修改自傳,於面試日期前,林宗逸交付電子舞弊設備予吳
峻銘,吳峻銘再以前述舞弊方式通過面試階段之筆試,於附
表一編號9所示放榜日期確定錄取後,吳峻銘將該編號所示
之錄取費用100萬元於高雄市苓雅區廈門街不詳地址之賀寶
芙營業地點,當面交給吳柔紗,吳柔紗再將100萬元金額上
繳予吳昰傑,吳昰傑從中獲取60萬元報酬,另給付20萬元給
吳柔紗作為招攬吳峻銘以舞弊方式考試之報酬,剩餘金額則
由其餘共犯以不詳比例朋分。吳昰傑等人利用上開電子舞弊
之詐術行為,使吳峻銘通過108年度中油公司新進僱用人員
甄試,致中油公司陷於錯誤,誤認吳峻銘具備錄取資格而進
用,使吳峻銘取得進入中油公司任職資格此等財產上之不法
利益,吳昰傑等人因此獲得吳峻銘所給付之附表一編號9所
示102萬元金額,惟吳峻銘因故未通過中油公司試用期,僅
獲取試用期之相關薪資。
㈤108年中鋼公司部分:
⒈考生溫學城(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部分:(附表一編號10)
林宗逸招攬溫學城於108年中鋼公司新進僱用人員甄試中以
電子設備舞弊,溫學城同意後,林宗逸先要求溫學城給付附
表一編號10所示之設備費2萬元,林宗逸將該設備費轉交給
吳柔紗控管並用以支應陳怡伶儲值手機費用、考前一日入住
飯店費用等舞弊集團花費,林宗逸另索取溫學城報名考試之
帳號密碼,提供予吳柔紗統一彙整製表,俾利日後查詢錄取
結果,之後林宗逸交付溫學城電子舞弊教學教材,讓溫學城
事前熟悉播報答案方式及背誦暗語,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考
前一日,林宗逸要求溫學城前往其指定之飯店,由林宗逸、
陳怡伶於飯店中發放電子舞弊設備並教學使用方式。嗣於附
表一編號10所示考試日期當天,溫學城在考前將取得之迷你
型耳道式耳機完全塞入耳內,並將手機(收機)、訊號放大
器等電子設備攜入考場,吳昰傑、吳柔紗另安排某不詳人員
攜帶視訊設備進入考場,將考題傳出考場外,交予吳柔紗聘
僱之人員(無證據證明知情而有犯意聯絡)解題,並由吳昰
傑、吳柔紗或林宗逸等人使用手機(打機)播報答案給溫學
城作答,筆試結束當日,林宗逸再向溫學城回收電子舞弊設
備。通過筆試之溫學城,由吳昰傑、吳柔紗、莊閔茹或林宗
逸等人指導面試技巧並協助修改自傳,於面試日期前,林宗
逸交付電子舞弊設備予溫學城,溫學城再以前述舞弊方式通
過面試階段之筆試,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放榜日期確定錄取
後,溫學城將該編號所示之錄取費用120萬元,於其位於高
雄市○○區○○路000號7樓住處,當面交給林宗逸,林宗逸再將
錄取費用之60萬元金額上繳予吳昰傑,剩餘金額60萬元則作
為林宗逸之報酬;吳柔紗除設備費外,其協助附表一編號10
至15考生於108年中鋼公司考試舞弊,共獲得10萬元報酬。
吳昰傑等人利用上開電子舞弊之詐術行為,使溫學城通過10
8年度中鋼公司新進僱用人員甄試,致中鋼公司陷於錯誤,
誤認溫學城具備錄取資格而進用,吳昰傑等人因此獲得如附
表一編號10所示之122萬元金額,使溫學城取得進入中鋼公
司任職資格此等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⒉考生洪森山(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部分:(附表一編號11)
甲○○招攬洪森山於108年中鋼公司新進僱用人員甄試中以電
子設備舞弊,洪森山同意後,甲○○先要求洪森山給付附表一
編號11所示之設備費2萬元,甲○○將該等設備費轉交給吳柔
紗控管並用以支應陳怡伶儲值手機費用、考前一日入住飯店
費用等舞弊花費,甲○○另索取洪森山報名考試之帳號密碼,
提供予吳柔紗統一彙整製表,俾利日後查詢錄取結果,之後
甲○○交付洪森山電子舞弊教學教材,讓洪森山事前熟悉播報
答案方式及背誦暗語,臨近考試日前,甲○○與洪森山相約至
位於高雄市○鎮區○○街00號之富野渡假酒店發放電子舞弊設
備並教學使用方式。嗣於附表一編號11所示考試日期當天,
洪森山在考前將取得之迷你型耳道式耳機完全塞入耳內,並
將手機(收機)、訊號放大器等電子設備攜入考場,吳昰傑
、吳柔紗另安排某不詳人員攜帶視訊設備進入考場,將考題
傳出考場外,交予吳柔紗聘僱之人員(無證據證明知情而有
犯意聯絡)解題,並由吳昰傑、吳柔紗或林宗逸等人使用手
機(打機)播報答案給洪森山作答,筆試結束當日,甲○○再
向洪森山回收電子舞弊設備。通過筆試之洪森山,由吳昰傑
、吳柔紗、莊閔茹或林宗逸等人指導面試技巧並協助修改自
傳,於面試日期前,由林宗逸交付電子舞弊設備予洪森山,
洪森山再以前述舞弊方式通過面試階段之筆試,於附表一編
號11所示放榜日期確定錄取後,洪森山於高雄市○○區○○○路0
0號附近,將該編號所示之錄取費用140萬元交付予甲○○,甲
○○將140萬元金額上繳予吳昰傑,吳昰傑從中獲取60萬元報
酬,另關於附表一編號11、13考生,合計共給付2萬元給甲○
○作為協助108年度中鋼公司考試舞弊之報酬,剩餘金額則由
其餘共犯以不詳比例朋分,吳昰傑等人利用上開電子舞弊之
詐術行為,使洪森山通過108年度中鋼公司新進僱用人員甄
試,致中鋼公司陷於錯誤,誤認洪森山具備錄取資格而進用
,吳昰傑等人因此獲得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142萬元金額
,使洪森山取得進入中鋼公司任職資格此等財產上之不法利
益。
⒊考生洪文英(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部分:(附表一編號12)
吳昰傑招攬洪文英於108年中鋼公司新進僱用人員甄試中以
電子設備舞弊,洪文英同意後,吳昰傑先要求洪文英將附表
一編號12所示之設備費1萬3000元以現金存款方式,存入其
指定之不詳帳戶,吳昰傑將該等設備費轉交給吳柔紗控管並
用以支應陳怡伶儲值手機費用、考前一日入住飯店費用等舞
弊集團花費,吳昰傑另索取洪文英報名考試之帳號密碼,提
供予吳柔紗統一彙整製表,俾利日後查詢錄取結果,之後吳
昰傑交付洪文英電子舞弊教學教材,讓洪文英事前熟悉播報
答案方式及背誦暗語,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考前一日,吳昰
傑要求洪文英前往其指定之飯店,由吳昰傑於飯店中發放電
子舞弊設備並教學使用方式。嗣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考試日
期當天,洪文英在考前將取得之迷你型耳道式耳機完全塞入
耳內,並將手機(收機)、訊號放大器等電子設備攜入考場
,吳昰傑、吳柔紗另安排某不詳人員攜帶視訊設備進入考場
,將考題傳出考場外,交予吳柔紗聘僱之人員(無證據證明
知情而有犯意聯絡)解題,並由吳昰傑、吳柔紗或林宗逸等
人使用手機(打機)播報答案給洪文英作答,筆試結束當日
,吳昰傑再向洪文英回收電子舞弊設備。通過筆試之洪文英
,由吳昰傑、吳柔紗、莊閔茹或林宗逸等人指導面試技巧並
協助修改自傳,於面試日期前,由林宗逸或其他不詳集團成
員交付電子舞弊設備予洪文英,洪文英再以前述舞弊方式通
過面試階段之筆試,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放榜日期確定錄取
後,洪文英於高雄市○鎮區○○○路00號及43號之統一便利超商
自動櫃員機(ATM),以現金存款方式,將附表一編號12所
示之錄取費用150萬元存入吳昰傑指定之不詳帳戶,吳昰傑
從中獲取60萬元報酬,剩餘金額則由其餘共犯以不詳比例朋
分。吳昰傑等人利用上開電子舞弊之詐術行為,使洪文英通
過108年度中鋼公司新進僱用人員甄試,致中鋼公司陷於錯
誤,誤認洪文英具備錄取資格而進用,吳昰傑等人因此獲得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151萬3000元金額,使洪文英取得進
入中鋼公司任職資格此等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⒋考生蔡協昌(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部分:(附表一編號13)
甲○○招攬蔡協昌於108年中鋼公司新進僱用人員甄試中以電
子設備舞弊,蔡協昌同意後,甲○○先要求蔡協昌給付附表一
編號13所示之設備費2萬元,甲○○將該等設備費轉交給吳柔
紗控管並用以支應陳怡伶儲值手機費用、考前一日入住飯店
費用等舞弊花費,甲○○另索取蔡協昌報名考試之帳號密碼,
提供予吳柔紗統一彙整製表,俾利日後查詢錄取結果,之後
甲○○交付蔡協昌電子舞弊教學教材,讓蔡協昌事前熟悉播報
答案方式及背誦暗語,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考前一日,甲○○
要求蔡協昌入住林宗逸指定之飯店,由林宗逸、陳怡伶於飯
店中發放電子舞弊設備並教學使用方式。嗣於附表一編號13
所示考試日期當天,蔡協昌在考前將取得之迷你型耳道式耳
機完全塞入耳內,並將手機(收機)、訊號放大器等電子設
備攜入考場,吳昰傑、吳柔紗另安排某不詳人員攜帶視訊設
備進入考場,將考題傳出考場外,交予吳柔紗聘僱之人員(
無證據證明知情而有犯意聯絡)解題,並由吳昰傑、吳柔紗
或林宗逸等人使用手機(打機)播報答案給蔡協昌作答,筆
試結束當日,甲○○再向蔡協昌回收電子舞弊設備。通過筆試
之蔡協昌,由吳昰傑、吳柔紗、莊閔茹或林宗逸等人指導面
試技巧並協助修改自傳,於面試日期前,由甲○○、林宗逸交
付電子舞弊設備予蔡協昌,蔡協昌再以前述舞弊方式通過面
試階段之筆試,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放榜日期確定錄取後,
蔡協昌將該編號所示之錄取費用140萬元透過就此次舞弊無
犯意聯絡之洪森山交付予甲○○,甲○○將140萬元金額上繳予
吳昰傑,吳昰傑從中獲取60萬元報酬,另關於附表一編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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