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6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秀粉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
字第151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蕭秀粉為無罪之
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附件一
)記載之證據及理由。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詳如後附上訴書(附件二)所載。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按名譽感情係以個人主觀感受為準,既無從探究,又無從驗
證,如須回歸外在之客觀情狀,以綜合判斷一人之名譽是否
受損,進而推定其主觀感受是否受損,此已屬社會名譽,而
非名譽感情。又如認個人主觀感受之名譽感情得逕為公然侮
辱罪保障之法益,則將難以預見或確認侮辱之可能文義範圍
。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
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
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如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
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使系
爭規定成為髒話罪。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
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
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例如於街頭以言語嘲
諷他人,且當場見聞者不多,或社群媒體中常見之偶發、輕
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而
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
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尤
其於衝突當場,若僅係以短暫之言語或手勢宣洩不滿,如非
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
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率以公然侮辱罪相繩,憲法法
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可資參照。
㈡依原審勘驗筆錄所載(原審卷第103頁至第105頁),被告有
針對告訴人口出「畜牲」乙詞,被告對此事實亦無異詞(本
院卷第46頁)。但審酌:
⒈其2人紛爭原委、經過、相互對話內容等,於被告對告訴人口
出「畜牲」乙詞前,告訴人有先對被告指稱:「你才骯髒。
你最骯髒,你家的人,整個都骯髒」(原審卷第103頁第23
行),及「你很無聊,浪費國家資源」(原審卷第103頁第29
行)等語,足認,被告應係告訴人先為不具善意言詞所激,
因一時衝動而偶然口出負面言語。且於爭執開始,告訴人有
用手指比被告乙節,亦有原審勘驗筆錄可佐(原審卷第103
頁),可見,告訴人除言詞刺激被告外,亦有先以肢體方式
致被告心生不滿,難認係被告先惹起爭端,再口出「畜牲」
負面語詞。
⒉被告以「畜牲」乙詞冒犯告訴人僅有1次(原審卷第104頁第6
行),反觀告訴人除先口出前述不具善意言詞外,嗣另向被
告表示「你家的人最不愛乾淨」、「全台東就你家的人最不
愛乾淨」、「亂七八糟」、「報應,報應在你身上啦」、你
就是一個不公正的人,你就是一個不好的人」(原審卷第10
4頁第18行至第105頁第2行)。足見,被告除係因一時為告
訴人言語所激,而衝動為一時(一句)冒犯之詞外,於告訴
人再為上述負面言詞後,未加回應相罵,可見被告亦無反覆
、持續為負面言詞之情。
⒊參諸告訴人連續多次對被告為不具善意言詞,被告並無再次
以負面言詞回應乙節,更可見,被告口出「畜牲」乙詞,係
在其2人爭吵前提下,一時氣憤脫序表現,且對應告訴人前
後數次不善言詞,被告相對回應內容、次數,及審酌案發當
時現場情況等,是否已足以損傷告訴人社會名譽、名譽感情
等,應難認為無疑。
⒋查畜牲該詞固有不雅、冒犯意味,不免使告訴人心生不悅,
但就其表意脈絡,應屬被告因衝動以致偶然傷及告訴人之用
語,縱會造成告訴人不悅,但冒犯及影響程度尚難逕認已逾
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且細稽其等對話之來龍去脈(原
審卷第102至105頁),對於告訴人社會結構中之平等主體地
位、自我認同、人格尊嚴毫無相涉,亦不足損及其社會名譽
或名譽人格,旁人即便見聞告訴人遭被告如此謾罵,對其社
會生活關係及評價尚不至因而蒙受嚴重不利影響,至多使告
訴人個人主觀感受感到不快,尚難認被告具公然貶損告訴人
名譽之故意,被告之舉至多損及告訴人名譽感情,此非公然
侮辱罪所保護之法益,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尚難以刑法公然
侮辱罪相繩。
㈢綜上所述,原審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檢察官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有罪,非有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莊琇棋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永提起上訴,檢察官鄒茂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