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14年度,13號
TNHV,114,聲,13,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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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玉山
代 理 人 莊承融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麗珠李曉涵、李玉蛟間請求塗銷抵押權
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18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
第618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並因無資
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下稱法扶臺南分
會)准予全部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
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
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顯
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
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
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
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
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對
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14年度上字第40號審理中)
,經法扶臺南分會以其無資力而准予全部扶助等情,有該分
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
據(見本院卷第31、33頁),堪以認定。而聲請人對於原審
判決提起上訴,有無理由,須經實體調查始得審認判斷,尚
難依卷附資料遽認其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
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曹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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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