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家再字,113年度,1號
TNHV,113,重家再,1,2025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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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成武
再審被告 陳成文
陳立三
陳立仁
陳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之再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
1月8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裁判法院「民事第一庭」之記載,應更正
為「家事法庭」。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裁判法院誤載為「民事
第一庭」,上開顯然之錯誤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施盈志
                   法 官 曾鴻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對於裁定已合法抗告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宥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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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