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43號
異 議 人 歐永騰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吳棍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23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43號裁定,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