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3號上 訴 人 何恒德 訴訟代理人 夏金郎律師被上訴人 何榮華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郁旭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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