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3號
TNHM,114,附民,23,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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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王俊偉

被 告 侯冠宏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646號),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元,並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爰求
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侯冠宏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
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侯冠宏被訴侮辱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
3年度易字第1218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
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前述規定,自應駁回
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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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