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智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智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判決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睿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