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立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立鈞(原名徐逸智、徐昊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數罪,判決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睿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