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抗字,114年度,65號
TNHM,114,抗,65,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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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65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林金山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
3年12月13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1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抗告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
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
益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26號裁定意旨參照)。
而是否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應從檢
察官所為之實質內容觀察,不應侷限於已核發執行指揮書之
情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0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
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亦定有明文。是受刑人因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刑,目的乃在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其對檢察官怠予或
不准聲請定刑之聲明異議,與檢察官之聲請定刑具有法律上
之同一事由,從而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刑而檢察官怠予或否准
聲請之意思表示,核屬前揭所指執行指揮實質內容之一部,
受刑人自得依法聲明異議主張救濟。
三、按刑法第50條之併合處罰,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所
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
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
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
,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6年
度台抗字第824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得併合處罰之實質
競合數罪案件,於定其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
質確定力,除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裁判確定前犯
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規定,且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
併罰規定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部分罪刑,經赦免
、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改判,致原裁判所定應
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有其他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
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行更定其應執行刑必
要之情形外,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就其中部分宣告刑
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又上開「數罪併罰」規定所稱「裁判
確定(前)」之「裁判」,係指所犯數罪中判決確定日期最
早者而言,該裁判之確定日期並為決定數罪所處之刑得否列
入併合處罰範圍之基準日,亦即其他各罪之犯罪日期必須在
該基準日之前始得併合處罰,並據以劃分其定應執行刑群組
範圍,而由法院以裁判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與於裁判確定
基準日之「後」復犯他罪經判決確定,除有另符合數罪併罰
規定者,仍得依前開方式處理外,否則即應分別或接續予以
執行而累加處罰之「數罪累罰」事例有異,司法院釋字第98
號及第202號解釋意旨闡釋甚明。而多個「數罪併罰」或「
數罪累罰」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本即受刑人依法
應承受之刑罰,刑法已設有假釋機制緩和其苛酷性,要無不
當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之問題,尚與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涉
。否則,凡經裁判確定應執行徒刑30年(94年2月2日修正前
為20年)者,即令一再觸犯本刑為有期徒刑之罪,而猶得享
無庸執行之寬典,有違上揭「數罪併罰」與「數罪累罰」有
別之原則,對於公私法益之保障及社會秩序之維護,顯有未
周,且與公平正義之旨相違。再者,得併合處罰之實質競合
數罪所處刑罰之全部或一部,不論係初定應執行刑,抑更定
應執行刑,其實體法之依據及標準,均為刑法第50條第1項
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故併罰
數罪之全部或一部曾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原則上
須在不變動全部相關罪刑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定應執行刑
基準日(即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而得併合處罰之前
提下,存有就其中部分宣告刑拆分重組出對受刑人較有利併
罰刑度之可能,且曾經裁判確定之應執行刑,呈現客觀上有
責罰顯不相當而過苛之特殊情形者,始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
原則之限制,而准許重新拆分組合以更定其應執行刑,否則
即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有違,而非
屬前揭所指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申言之,曾經裁判
應執行刑確定之部分宣告刑,其據以併合處罰之基準日,相
對於全部宣告刑而言,若非最早判決確定者,亦即其僅係侷
限在其中部分宣告刑範圍內相對最早判決確定者(即相對最
早判決確定基準日),則事後方得以絕對最早判決確定日作
為基準,拆組於該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前所犯數罪所處
之宣告刑,且在滿足原定應執行刑裁判所酌定之應執行刑於
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況條件下,另行裁定更定其
應執行刑,以回歸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裁判確定前犯
數罪者併合處罰規定之宗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0
8、159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前聲請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27所示各罪更定應執行刑
,經檢察官於民國113年5月2日以雲檢亮自107執更359字第1
139013029號函、及於113年6月4日以雲檢亮自107執更359字
第1139016794號函駁回其聲請,理由略以:因不符合刑法第
50條規定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19日雲檢
亮自107執更359字第1139035134號函暨所附上開2函文1份(
原審卷第81-85頁)在卷可按。從而,抗告人因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刑,檢察官為否准聲請之意思表示,依前述說明,自
得依法聲明異議以資救濟。
 ㈡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分
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3號裁定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如附表編號20至27所示之罪,應
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抗告人不服就上開定刑裁定提起抗告
,經本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33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有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號裁定、本院107年度抗字第
133號裁定各1份附卷可考。
 ㈢觀之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揆之前揭說明,應以附表
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105年11月7日,作為定應執行刑
之「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並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
之罪,其犯罪日期均早於前述基準日,而得以作為一群組合
併定其應執行刑。惟如附表編號20至2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
期均在前述基準日以後,自無從與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犯
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因如附表編號21至27所示之罪,
其犯罪日期均在如附表編號20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以後,故
原定執行刑裁定將抗告人所犯罪刑分成以上二群組,而分別
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違誤。
 ㈣再者,如依抗告人所另擇取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單獨為
一組,而就如附表編號2至27所示之罪,為另外一組,而定
其應執行刑,則如附表編號2至27所示之罪中,最早判決確
定之日為附表編號2所示之105年11月25日,但如附表編號20
至27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105年11月25日以後,核與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之規定不符,應無從依抗告人所請合併定執行刑。又揆之前
揭說明,亦即「得併合處罰之實質競合數罪所處刑罰之全部
或一部,不論係初定應執行刑,抑更定應執行刑,其實體法
之依據及標準,均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故併罰數罪之全部或一部曾經
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原則上須在不變動全部相關罪
刑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定應執行刑基準日(即絕對最早判
決確定基準日),而得併合處罰之前提下,存有就其中部分
宣告刑拆分重組出對受刑人較有利併罰刑度之可能,且曾經
裁判確定之應執行刑,呈現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而過苛之
特殊情形者,始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而准許重
新拆分組合以更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與刑法第50條第1項
前段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有違,而非屬前揭所指一事不再理
原則之例外情形」,可知抗告人所為之聲請(以附表編號2
之判決確定日105年11月25日為基準日),與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關於數罪併罰規定之裁判確定前所犯各罪之情形不符
,而無所謂「有更定應執行刑而不受一事不再理限制之特殊
情形」。從而,抗告人主張上情,於法尚有未符。
 ㈤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其中單罪
最長期者為有期徒刑5年4月(共19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
以上者有7罪);附表編號20至27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其
中單罪最長期者為有期徒刑7年7月(共8罪,宣告刑有期徒
刑7年以上者有2罪),刑度非輕,經各定應執行刑(附表編
號1至1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附表編號20至2
7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後,已使抗告人享有
相當恤刑之利益,衡以其犯罪次數與各次宣告刑之輕重,上
開兩個群組應執行刑接續執行之結果,客觀上並無責罰顯不
相當之特殊情形,而符合得重新定應執行刑之例外條件。從
而,抗告意旨以其主觀上之期待,認如重新拆組定應執行刑
之結果,可能更有利為由,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違法或不
當,要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並無違誤之處,原裁定駁
回抗告人聲明異議,核屬有據,抗告人仍執前詞提起抗告,
請求撤銷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罪日期 105年4月6日 105年4 月6日 104 年12月3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第637 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第637 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法院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319 號 105 年度訴字第319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判決日 105年8月31日 105 年8 月31日 105 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雲林法院 案 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888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888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確定日 105 年11月7 日 105 年11月25日 106 年1 月 3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3516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3515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4 年12月31日 105 年1 月2 日 105 年1 月2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判決日 105 年12月19日 105 年12月19日 105 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確定日 106 年1 月3 日 106 年1 月3 日 106 年1 月3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5 年2 月4 日 105 年2 月4 日 105 年2 月4 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判決日 105 年12月19日 105 年12月19日 105 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確定日 106 年1 月3 日 106 年1 月3 日 106 年1 月3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年3 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犯罪日期 105年2月6日 105 年2 月6 日 105年2月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判決日 105 年12月19日 105 年12月19日 105 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確定日 106 年1 月3 日 106 年1 月3 日 106 年1 月3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1 年7 月 犯罪日期 105年2月12日 105 年2 月12日 105 年2 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判決日 105 年12月19日 105 年12月19日 105 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確定日 106 年1 月3 日 106 年1 月3 日 106 年1 月3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5 年3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5年2月18日 105年2月23日 105 年10月2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55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法院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6 年度訴字第147號 判決日 105 年12月19日 105 年12月19日 106 年3 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法院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6 年度訴字第147號 確定日 106 年1月 3 日 106 年1月 3 日 106 年3 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1163號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5 年10月24日 105 年12月13日 106 年2 月2 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第1834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毒偵字第552 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毒偵字第13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6 年度訴字第139號 106 年度訴字第297號 106 年度訴字第626號 判決日 106 年3 月10日 106 年5 月26日 106 年9 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6 年度訴字第139號 106 年度訴字第297號 106 年度訴字第626號 確定日 106 年3 月27日 106 年6 月26日 106 年9 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1164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1927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3277號(編號21至2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6 年2 月3 日 105 年12月16日 105 年12月1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毒偵字第1361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270、3385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270、33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6 年度訴字第626號 106 年度訴字第471號 106 年度訴字第471號 判決日 106 年9 月13日 106 年10月12日 106 年10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6 年度訴字第626號 106 年度訴字第471號 106 年度訴字第471號 確定日 106 年9 月30日 106 年10月30日 106 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3277號(編號21至2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3401號(編號23至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4 月)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3401號(編號23至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4 月)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 7年7 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罪日期 105年12月16日 105 年12月17日 105 年12月1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270、3385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270、3385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270、33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6 年度訴字第471號 106 年度訴字第471號 106 年度訴字第471號 判決日 106 年10月12日 106 年10月12日 106 年10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6 年度訴字第471號 106 年度訴字第471號 106 年度訴字第471號 確定日 106 年10月30日 106 年10月30日 106 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3401號(編號23至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4 月)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3401號(編號23至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4 月)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3401號(編號23至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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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