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陳順發
陳冠宇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上 訴 人 陳明發
訴訟代理人 徐豪駿律師
被 上訴人 立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雅玲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陳瑞好
法定代理人 陳金禎
訴訟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因聲明及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
本院第2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高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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