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家上字,112年度,62號
TCHV,112,家上,62,2025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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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盧金玉

盧麗淑
盧毓秀

盧宜鈴
視同上訴廖蕊

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律師
視同上訴盧麗月
盧皇仁



被 上訴人 盧啓民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文哲律師
石育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5及附表六編號5,關於「臺中市
○○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均應更正
為「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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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