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號
TCHM,114,附民,2,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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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于明

被 告 廖國丞
馮振武
黃品霖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罪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92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等人被訴妨害名譽之刑事訴訟,經本院以113年度
上易字第920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亦即維持原審諭知
被告無罪之判決,依前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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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