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18號
TCHM,114,聲,218,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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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嚴榮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嚴榮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榮松(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有刑法第5
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法律上
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
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
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
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
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
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
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
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
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
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
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
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
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
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
問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茲檢察官聲請最
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相關案卷及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05至1
06頁),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
罪態樣、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以及附表編號1至2
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等一切情狀,爰定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所處之刑,形式上縱有部分(如附表編號1部分)經執行完 畢,然附表所示各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仍應就附表各 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至於前揭業經執行之刑部 分,僅係檢察官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如何折抵之指揮 執行事宜,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附表:受刑人嚴榮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共2罪)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11.21、 110.12.08 111.07.07 111.01.30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48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882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661、81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120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68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887號 判 決 日 期 111.10.21 112.10.24 113.02.2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120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68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88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11.22 112.10.24 113.03.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738號(編號1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122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48號 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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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