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387號
TCHM,113,附民,387,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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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87號 原   告 吳昱萱 


被 告 葉瑋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3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葉瑋莉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審判決
無罪後,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判決上訴
駁回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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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