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87號 原 告 吳昱萱
被 告 葉瑋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3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葉瑋莉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審判決
無罪後,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判決上訴
駁回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