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13年度,105號
TCHM,113,侵上訴,105,20250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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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耕榮



選任辯護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
2年度侵訴字第46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720號;移送併辦案號
:同署112年度偵字第19989、19990、19991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有罪部分撤銷。
戴耕榮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4
所示之刑及諭知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保安處分。所處有期徒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至4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戴耕榮原名戴禎佐)為成年人,於民國92年至105年間在
彰化縣○○國中(學校名稱詳卷)擔任老師,並先後在其彰化
溪湖鎮興學北街、培英六街居所(地址均詳卷,以下分別
稱舊居所、新居所)開設數學家教班,A女(代號BJ000-A11
2139,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B女(代號BJ000-
A112144,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D女(代號BJ
000-A112146,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F女(代
號BJ000-A112178,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G女
(代號BJ000-A112179,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M女(代號BJ000-A112151,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均為戴耕榮在○○國中或數學家教班教導之學生。詎戴耕
榮知悉該等學生為未滿14歲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年
少慮淺,性觀念及性自主判斷能力未臻成熟,仍為逞一己私
慾,罔顧師生倫常,分別對該等學生為下列性侵害行為:
 ㈠戴耕榮基於對於14歲以下之女子強制猥褻之概括犯意,未徵
得D女之明示同意,即於如附表一編號1①、②所示時間、地點
,以如附表一編號1①、②所示違反D女意願之方式,對D女為
強制猥褻行為各1次。
 ㈡戴耕榮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性交之犯意,未徵得D女之
明示同意,即於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
一編號3所示違反D女意願之方式,對D女為強制性交行為1次

 ㈢戴耕榮基於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之各別犯意,未徵
得A女、G女之明示同意,即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時
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違反A女、G女意願之方
式,對A女、G女為強制性交行為各1次。
 ㈣戴耕榮基於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之各別犯意,未徵
得B女、M女、G女之明示同意,即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4至5
、7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4至5、7所示違反B女
、M女、G女意願之方式,對B女、M女、G女為強制猥褻行為
各1次。
 ㈤戴耕榮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猥褻之犯意,未徵得F女之
明示同意,即於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
一編號11所示違反F女意願之方式,對F女為強制猥褻行為1
次。
 ㈥戴耕榮分別基於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之各別
犯意,未違反A女、G女之意願,即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6、9
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6、9所示方式,對A女、G
女為性交行為各1次。
 ㈦戴耕榮分別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因教育關係而受其監督、照護
之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年利用權勢猥褻之各別犯意,分別
於如附表一編號10、12至14號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
編號10、12至14所示方式,對F女為猥褻行為各1次。
二、案經A女、D女委由楊承頤律師告訴,G女委由鄭馨芝律師告
訴,及B女、F女、M女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及本院審理範圍之說明: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之規定,行政機關及司法
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查本案被告所犯
係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性侵害犯罪,依上
開規定,為免揭露或推論出被害人之身分,是本判決關於告
訴人A女、B女、D女、F女、G女、M女、C女、H女(C女、H女
為後述無罪部分)及相關證人之姓名均僅記載代號或簡稱(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另學校名稱、上訴人即被告戴
耕榮(下稱被告)開設數學家教班之居所地址亦不予揭露。 
二、按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定有明文。原審判決後,檢察官於本
院明示僅針對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被告行為時係95年7月1日
前之犯行,未鑑定被告應否為刑前強制治療之保安處分部分
提起上訴,被告僅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
5至16、21至35、315至317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理範
圍僅限於原判決有罪部分,至原判決無罪及不受理部分,因
未上訴而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貳、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
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該等證據之
證據能力,皆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
時之情況,並無不當取供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
證據能力。至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
具有關聯性,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
,且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
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認A女、B女、D女、F女、G女、M女為其在彰化
縣○○國中或其開設之數學家教班教導之學生,惟矢口否認有
何妨害性自主犯行,辯稱:關於A女部分,我們之間是在她
高中之後我們交往才發生第一次性行為,我是在她考上大學
的暑假,我才跟她交往並有親密行為,一直到她大三劈腿才
和平分手,我跟A女沒有特別的恩怨,但是我在想她是否把
後來感情不順歸咎於我,所以才提告,我手機裡面有留存她
要幫我慶生的訊息,A女刻意淡化我跟她大學交往的那段關
係,因為如此便顯得她的指訴不合理;關於B女部分,我不
記得跟她有什麼過節、糾紛,但B女所述不可能發生,因為
補習班視聽室、自習室還有其他人在,是公開的地方,如
果有人來根本就來不及停止,像B女所說的那個情形,一定
會被別人看見,沒有人敢這樣做;我沒有跟D女在補習班3樓
獨處過,且我記得D女很少最後一個離開,A女也說自己是最
後一個離開,而且D女所述時間我還有接著上國三的課,所
以是不可能的,我不記得我跟D女有什麼特別恩怨,D女說國
二上就被我帶到3樓與事實有出入,我沒有帶她上去,且D女
說不清楚2、3樓的擺設;關於F女部分,她所講的地點都是
公開場合,根本不可能,因為F女發育比較好,制服襯衫鈕
扣與鈕扣間的空隙被撐開來,旁人看得到她的胸部,有男同
學在教室裡講這件事情,所以我曾提醒F女,但忘記具體的
時間、地點。我先前另案涉及之妨害性自主案件時,有3名
被害人本來也要找F女去網路上爆料,但被F女拒絕,F女國
三時跟班上一名男同學交往,被我阻擋,他們反應沒有很激
烈,但是F女很哀怨,常常在掉眼淚,F女有說她曾經很生氣
,想跟其他同學一樣誣賴我,但又覺得其他人講的太誇張,
除此之外,我不記得我跟她有什麼特別的恩怨,我也有問過
F女有沒有碰觸讓她覺得不舒服、不禮貌的地方,她說沒有
,F女是受到MeToo事件的風潮影響,並不是我有對她做這樣
的事情;關於G女部分,G女國中在我那裡補習,高中偶爾會
回來我的補習班讀書,都只是一般的師生關係,G女高二升
高三暑假,因為社團活動來找我問一些注意事項,才開始互
動比較頻繁,後來她高三上學期有一次在我這裡借住一晚,
之後開始會不定時來我這裡過夜,也因此後來在她高三學測
前後開始交往,一直到兩年前和平分手,我跟G女沒有特別
的恩怨或過節,如果我真的有做這樣的事情,她高中回來讀
書的次數也不會這麼高;關於M女部分,當初她離開補習班
是因為跟同學無法相處,我不記得M女手上有包紮或有很大
的傷口,否則我一定會關心,不能用很久以前的傷痕就說是
因為我有對她做猥褻的事等語。辯護人則辯護稱:A女雖證
稱有寫紙條告訴D女,然依D女之證述,可知A女僅告知老師
會對她上下其手,不能擴大解釋與A女被強制性交一事相符
,故僅有A女單一指訴,而證人即A女同學代號BJ000-A11216
5號女子(下稱K女)、代號BJ000-A112166號女子(下稱I女)是
聽聞其他同學看到A女手機簡訊與被告互稱「老公」、「老
婆」,所述是傳聞證據,且不足以證明A女遭強制性交,另A
女證述案發時其姐姐在2樓,被告如何能前往3樓性侵,是A
女指訴不實在。又由相關資料可知A女大學時確實有與被告
交往,多次到日本旅行、慶生,且與被告相處融洽,故無從
認定她在國中時遭被告性侵害;B女證述遭猥褻之地點為有
他人在場之公開場所,被告不可能為其指訴之行為,況如B
女所述為真,其被摸胸部時間非常短暫,充其量亦僅構成性
騷擾,再證人即B女同學代號BJ000-A112144A、BJ000-A1121
44B之部分證述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包含撫摸生殖器並不相同
,不能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D女部分僅有告訴人單一指
述,而證人代號BJ000-A112146A係事隔多年之後始聽到D女
之陳述,所述D女難過之情緒亦不能擴大解釋為D女確有遭性
侵之補強證據,且依該證人之證述,除D女所述遭被告強制
性交部分之外,其他部分D女僅稱是身體接觸,應屬於性騷
擾行為;F女部分僅有告訴人單一指述,且其於偵查及原審
審理時就被害時間之證述並不相同,IG貼文並未具體提及妨
害性自主之時間、地點、行為態樣,無法證明被告犯行,再
F女證述其中一件之案發地點為圖書館,然被告不可能在公
共場所對F女做猥褻行為,且證人代號BJ000-A112178A之證
述無法明確證稱F女告知遭侵害之時間、地點、次數,自難
僅憑F女之單一指訴認定被告犯罪;G女部分因證人代號BJ00
0-A112179A證稱G女陳述遭性侵害之事實,是在案發多年後
,無法作為補強證據,且若G女國中時即遭性侵害,G女何以
仍願與被告交往?是不能將證人代號BJ000-A112179A之證述
擴大解釋為與G女指述相符,故此部分僅有G女單一指訴,無
法認定被告犯罪;證人M女之母證述內容未提及M女有明確告
知遭被告摸私密處,故M女部分僅有告訴人單一指述,無何
補強證據。又被告開設之補習班係眾多學生得以出入之場所
,卷附補習班現場照片只能證明現場狀況,無法證明上開告
訴人確有遭性侵害,況警員對被告新居所執行搜索、扣押後
,仍查無相關照片或影像,故無積極證據認被告有妨害性自
主犯行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
方式,分別對A女、B女、D女、F女、G女、M女為附表一各編
號所示性侵害行為之事實,業據該等女子分別於偵訊及原審
審理時證述如下:
 ⑴A女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6部分): 
  證人A女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於94年國中二年級下學期轉
到被告擔任班導師的那一班,我在被告新居所補習。94年4
月1日前後那一段時間,被告在新居所3樓臥房內對我性侵害
,當時我們補習結束,而我家在被告家旁邊,所以被告要我
留下來自習加強,其他同學都回家後,被告就叫我上去3樓
,進入房間後,被告叫我躺在床上,接著用棉被蓋住我的身
體,以枕頭墊在我腰部下面,被告在我的前面把我的雙腳往
我的身體方向抬起,所以我看不到被告下半身,我不知道當
時有沒有穿褲子。後來被告就用東西插入我的陰道,我覺得
痛,就問他在做什麼,被告說他沒有把生殖器插進來,叫我
放心,我那時候不知道他用什麼插入我的陰道,我當時以為
他是用手,而且他那麼小又那麼快,在我還沒意識到被性侵
就結束了,所以我不確定是手還是陰莖,我當下是沒有看到
被告的性器官,只有看到他臉面向我且身體很靠近我。接著
我說我很痛,要回家,但是被告卻說等一下就好了,我當時
甚至不知道這個行為就是對我性侵。我是回到家回去廁所用
鏡子檢查我的陰部看到有撕裂傷,並且很痛,以及一點點血
,我才知道我被性侵了。16歲以前,被告一直都有對我性侵
害,我一直沒有願意跟被告性交,只是我沒有開口拒絕,因
為我認為忍一下就好了,我不去補習班的話,被告會打電話
給我母親,我害怕把這些事情告訴我母親以及父親,我不知
道他們會有什麼反應。我有於94年4月1日之前在學校寫紙條
告訴D女,我當時不知道她也是被害人,她給我的感覺是她
不相信我,還對我說:「你不要亂講。」之後我就不敢講了
,也不敢跟任何人講,甚至是男同學。94年4月1日以後到我
高一滿16歲前,他一週會對我一次以陰莖插入我陰道的行為
,地點是在被告新居所3樓,他就叫我把衣服脫掉然後把他
陰莖插入我的陰道,他都很快就結束,大概3分鐘,所以
我都覺得沒關係,忍一下就好。他這些性侵害的行為,都沒
有以言語威脅我或是暴力對待我。被告對我性交,我一開始
是抗拒,抗拒完後我發現沒有用,所以我就放棄改為服從。
國中二年級下學期,一開始我都叫被告「老師」,後來他要
我私下叫他「老公」,我就乖乖聽話叫他「老公」等語(見
他卷171頁至第183頁);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於92年9
月到95年6月曾經就讀○○國中,就讀該國中期間,被告國二
開始是我的老師,我也是國二開始到被告所開設的補習班
習,一開始是在被告舊居所,後來補習班搬到被告新居所,
到新居所被告才開始對我有肢體上接觸,【附表一編號2部
分】我國二下學期94年3、4月間,被告叫我到3樓躺在他的
床上,被告把一顆枕頭枕在我的腰下面,他用棉被蓋住我的
身體,那個過程當中我有覺得不舒服,因為當下我完全不知
道被告在做什麼。我不記得被告在那個過程中有沒有壓住我
的身體,但他有把我的衣物脫下,如何脫掉的過程我已經忘
記了。我問他在做什麼,他說他沒有把生殖器放進來,因為
我很害怕,我說我可以走了嗎?過了約5至10分鐘,他就說
我可以回家。那時我姊姊在2樓,我就跟我姊姊一起回家。
回家之後我上廁所才覺得我下體很疼痛,我自己用鏡子照有
撕裂傷,我才覺得我應該是被性侵害了。我那時也就是國二
下學期的時候,有寫紙條告訴同班D女這件事情,我姊跟我
妹都有在被告開設的補習班補習。我沒有跟姊姊或我爸媽講
過這件事情,一開始是因為害怕,那時大概知道我媽媽的反
應會是怎麼樣,所以我其實很害怕講出來,也不知道要跟誰
講。因為D女也有在那邊補習,我就跟D女講,那時她叫我不
要亂想、不要亂講,所以我那時不敢跟家人講,也不敢跟同
儕講,完全沒有任何可以傾訴的對象,因為那時我覺得講了
也沒有人會相信我。我很害怕讓家人知道他有跟我發生過關
係。我又沒有第一時間告訴我爸媽,所以我很害怕讓他們知
道我跟他是這樣子的關係,因為他又是老師的身分,我怕他
跟我爸媽說是我跟他自願在一起,所以我一直都不敢跟別人
講。我不知道該怎麼脫離他,所以從國二下學期那年的3、4
月一直到我大學三年級離開他,一直默默讓被告繼續跟我為
性行為,被告當時有點像在哄騙或在洗腦我跟他是男女朋友
的關係,我那時真的不知道該怎麼反抗,所以有點像默認。
被告第一次對我性侵沒有徵得我同意,後來我應該沒有拒絕
他發生性行為。我到大三或大四才未再與被告聯繫,我並不
認為與被告之間是交往,但我真的不知道要如何不讓別人知
道我跟被告的事情,又可以不會讓被告找到,被告有很多方
式可以找到我,甚至連我家在哪裡都知道,我那時不知道要
用什麼方式離開他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30頁至第142頁)。
 ⑵B女部分(即附表一編號4部分):
  證人B女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就讀○○國中一、二年級時,
有到被告位於○○國中旁巷子的住處補習。因為被告對我做的
那些事情,我就不願意繼續在被告那邊補習,國中三年級改
到別的補習班補習。一開始是在我國中一年級升二年級的那
個暑假初期,被告會佯稱要對我按摩就摸我的小腿,我記得
他摸我小腿2次後就開始變本加厲,在我剛升上二年級約9月
剛開學時,被告叫我到補習班2樓的視聽室,接著他就叫我
脫下衣服並躺在沙發上,被告摸我的小腿時,再往上摸我的
屁股、鼠蹊部以及外陰部,然後開始抓、揉我兩邊的胸部,
他都是邊摸我邊跟我聊天,會講到課業的事情,最後他會對
我嘴對嘴親吻,這是第一次,後來她也多次用相同方式叫我
去2樓視聽室摸我,直到我離開補習班前還是會這樣摸我等
語(見他卷第307頁至第309頁);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
我曾就讀○○國中,我於國一升國二暑假到被告的補習班補習
,被告說幫我按摩小腿,這樣可以讓我的小腿看起來更細一
點,就把我帶到補習班視聽室,請我躺在沙發上,初期的
時候真的幫我按小腿而已,後續幾次他用一樣的手法幫我帶
到2樓視聽室,請我趴在那邊,但漸漸後面幾次就會脫我褲
子觸碰我臀部、陰部、私密處、伸進內衣摸我胸部。發生這
些事情,初期是其他人都離開只剩下我的時候,後面幾次是
教室還有同學,在寫考卷的時候,被告就會把我帶去視聽
,我不會一直趴著,他有時候讓我正面向上,正面向上會觸
碰我私密處跟胸部,最後會請我站起來親我嘴唇。我當下有
點嚇到,不知道該怎麼處理,而且我想說對方是個老師,覺
得他做的事情是我想的不好的行為嗎,還是老師只是好意幫
我按摩,所以當下還沒反應過來,也不知道怎麼反應等語(
見原審卷三第37頁至第49頁)。
 ⑶D女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①、②、3部分): 
  證人D女於偵訊時具結證稱:被告是我國中一、二年級的班
導師,我在被告舊居所的補習班補習,一年級下學期寒假前
後那一段時間,他會以要幫我按摩的名義,叫我上2樓的第
一間房間,被告要我躺下,藉口說有乳酸堆積要幫我按摩,
他會叫我把裙子裡面的短褲、安全褲脫掉,說比較通風。被
告一開始先按摩我的肩頸,接著從膝蓋由下往上按到我鼠蹊
部,並且叫我改成趴姿,再以手揉動我的臀部。被告在我國
中一年級下學期或是國中二年級上學期時,將補習班搬到新
居所(按對照偵12720卷第9頁被告於偵訊時所陳於93年11月
補習班搬到新居所等語,可認應係93年11月至94年2月間
即D女國二上學期時)。我補習結束後,他會特地叫幾個同學
留下來自學,等20、21時其他同學回家後,他就會叫我把褲
子跟内褲都脫掉,躺在教室内的學生用桌子上,說要幫我自
慰,要讓我知道怎麼自慰,要讓我享受體會自慰的快感,接
著被告就會用手來回搓揉我的陰蒂,並且摸我的乳頭、胸部
直到他自己結束。被告有時候會在段考前的假日告訴我及我
家長說要對我加強,所以要我去他家,我去到他家後,他要
我上去他家3樓走廊的鏡子前方,要我把衣服脫光站在衣櫃
鏡子的前方,他說他有上過解剖學,想要知道我發育好不好
,所以他就這樣站在我後面摸我的身體說哪裡發育好,哪裡
發育不好,他有說:「你發育很好,胸部很漂亮」也會抓一
下我的腹部說:「有點肥肉」。因為他一直以來都對我洗腦
說這樣摸我、看我的身體是很正常、合理的,也是為我好,
所以我被洗腦接受他的說詞照他指示做,他這樣叫我脫光照
鏡子並摸我的身體的行為大約2到3次。其中有一次我國中二
年級下學期,在他家3樓,我已經裸體照完鏡子後,他叫我
走進去房間内,還叫我躺在床上,說:「第一次會很痛,你
忍耐一下,我先讓你體會一下會有多痛。」他就用棉被蓋住
我的上半身以及頭部,並且有重物壓著我,我不知道他是用
身體壓住我還是用棉被壓住我,因為有重量跟阻力,我要推
但推不開,接著他就先摸我兩腳内的陰蒂,後來我感覺到有
硬物插入我的陰道1次,我當時不知道那個硬物到底是按摩
棒還是他的陰莖,我很痛就整個人往後縮起來,但是我的雙
腳中間是他,所以我是往後蹬。接著被告叫我放輕鬆還想要
繼續,所以我一直退縮閃躲,因此到後來他都沒有完成再次
插入我陰道的動作。當時我很害怕,所以說不出話來,我也
不知道被告到底要對我做什麼等語(見他卷第213頁至第225
頁);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就讀○○國中期間,被告都
是我的班導,我也有在他開設的補習班補習。我國一時被告
補習班在其舊居所,被告有一次請我到2樓房間單獨自習
,被告說我因為白天體育課有一些乳酸堆積,他想幫我按一
按,才不會那麼不舒服,所以他要我趴在地板,開始揉捏我
的大腿、私密處還有臀部。被告對我做這些事情時沒有關門
過,但樓上只有兩個房間,通常不太會有其他人上去。之後
補習班搬到被告新居所,在補習時間下課之後老師會留一些
學生待在那裡自修,等到其他同學全部都離開之後,會只剩
下我跟老師單獨在補習班教室,老師會叫我脫光下半身躺在
上課的桌子上,要幫我自慰,他想讓我體會自慰的快感。印
象很深刻是有一次只有我一個人在,當時是國二穿夏季制服
的時候,老師帶我去他3樓房間,然後讓我全身脫光光站在
鏡子前面,他說他想看我身體發育的怎麼樣,他說他有修過
解剖生理學,看完之後要我躺在他的床上,他說他想讓我體
會第一次破處的感覺有多痛,他要我躺在床上之後,把旁邊
的被子蓋在我身上,然後把我雙腿打開,後來就有硬物進入
到我陰道,但我當時不曉得是他的生殖器還是他用其它東西
,他大概只進行一下我就一直閃躲,然後就結束這個過程,
然後他要起來穿衣服的時候還告訴我床上很濕,他覺得我很
興奮,後來我就離開了。被告把這件事情塑造成很正常,我
有反抗,但我的被子上有重物,我不曉得是他的身體還是有
別的東西壓制我,讓我無法用手或身體其他部位推開,我其
實有往後退要阻擋這件事情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9頁至第32
頁)。
 ⑷F女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0至14部分): 
  證人F女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是○○國中105年畢業,被告是
我國中一年級到三年級的班導師,我從國中三年級開始去被
補習班補習。國三上學期,我還穿短袖的時候,記得是10
4年秋天某日的午休,那一陣子我交友狀況出問題、心情不
好,被告就叫我去圖書館找他,他要開導我,一開始我先在
前面跟被告交談,並且我有哭了一下,後來我心情平復一點
後,被告找我去書櫃後面,被告就坐下來,當時我是站著被
告右前方,接著被告先說了一些女生發育的事情,然後就對
我說:「我可不可以摸你的胸部」,因為被告平時在教室
,就會聊到女生發育的問題,也會評論同學的胸部大小,我
不知道怎麼反應,以為被告只是要知道我的罩杯大小要量看
看,被告平時跟同學們都相處蠻好的,且被告平時都知道同
學們互相的交友情況,但是他不會調解,反而是會私下搧風
點火說:「那個同學就是這樣」,因此我怕我拒絕被告摸我
的話,他會針對我,所以最後我就點頭。本來我以為他只是
要隔著衣服摸,但被告卻伸手要從我制服前面的扣子中間的
縫伸進去,但是他伸不進來,所以就把我制服第2個扣子解
開,並且伸手進去我的胸罩裡面,整個手掌包住我的胸部。
我當時不知道怎麼反應,就僵在那裡不敢動,我記得當時被
告只有摸我一邊胸部,我不敢反抗,因為他是老師。圖書
這一次後,被告才開始在補習班摸我,第一次在被告新居所
1樓廚房,我們兩人都是站著,被告說我期中考數學考不好
要處罰我,接著問都沒有問就直接親我,他還一直要把舌頭
伸入我的嘴巴裡面,我不想要他伸進來,所以我的牙齒以及
嘴唇都閉的很緊,因此我也無法大叫,我嚇到不知道要怎麼
反應,沒有把他推開,後來被告因為一直沒辦法把舌頭伸入
我的嘴巴,所以他就自己停下來。之後有一次我穿制服,在
被告家廚房等父母來接我,被告叫我過去給他看一下發育的
情況,接著就把手伸入我的制服以及胸罩裡面摸我的胸部,
是用手掌包住我的胸部一邊。還有一次我穿運動服,被告在
上開廚房就隔著運動服摸我一邊胸部,接著被告就把我的運
動褲頭拉開,手伸入我的内褲裡摸到我的陰毛。另外有一次
補習班2樓視聽室,當時沒有其他人在場,被告就佯稱乳
酸堆積要幫我按摩,並沒有問我是否同意,接著就隔著我的
運動短褲,從我的兩腿大腿根部内外側往下按摩,因為我有
看過被告幫其他同學這樣按摩,所以當時就沒有覺得奇怪。
我遭被告親的那一次之後就覺得很害怕,有跟同學即證人代
號BJ000-A112178A說我遭被告摸又親,希望該同學可以留晚
一點陪我,該同學有時候會留晚一點陪我,不過有時候他父
母早來接他,就會又只剩下我一個等語(見偵12720卷第104
-3至104-7頁);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國三上學期9月
至10月時,當時我已經滿14歲,被告在學校圖書館摸我胸部
,他除了開口說想摸我胸部之外,沒有用強制手段拉住或按
住我手的行為,我有配合他,因為我當時覺得不配合會被老
師針對,所以我不敢反抗。國三上學期期中考後,有一次被
告在補習班1樓廚房親我,說因為我考不好要懲罰我就親了
,沒有問過我;有一次在補習班1樓廚房,我家人還沒來,
被告藉口要看我胸部發育,然後徒手從領口伸進我制服和內
衣摸我胸部;又有一次被告在補習班1樓廚房摸我胸部和下
體,還有一次在2樓視聽室摸我大腿根部,他手伸過來我都
沒有反抗,因為他是老師,我不知道怎麼處理。這些事情是
發生在被告因另案遭學校進行性平調查之前,我是一直在被
告那邊補習到被告另案收押為止,檢察官提供被告因另案於
105年1月遭性平會調查及105年4月12日被羈押之資訊後經我
回想,因被告對我做的上開行為都是其另案被性平會調查前
,故案發時間應該都是在我國三上學期,我在偵查中說到國
三下學期3至5月是記錯時間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76至187頁
)。
 ⑸G女部分(即附表一編號7至9部分): 
  證人G女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從國中一年級上學期開始去
被告住處補習。國中一年級上學期的寒假,被告說我坐太久
屁股會變大,所以要按摩我的大腿以及臀部,又說他知道
肌肉走向,要在我身上比劃臀部到大腿的肌肉線條,被告也
會在按摩我的大腿根部時,觸碰我的陰唇陰蒂,一開始他
還有隔著内褲碰觸我的陰唇陰蒂,他說他在按摩,但是後
來他就叫我把内褲脫掉,藉著按摩我的大腿内侧、根部來進
一步用手摸我的陰唇陰蒂,而且他也有摸我的胸部,他說
青春期在發育,所以要按摩胸部刺激胸部生長,我忘記他
摸我的胸部有沒有隔著衣服,被告有時候會只有摸我的胸部
,有時候會只有摸我的性器官,也有時候會摸我的胸部以及
性器官。我第一次遭被告插入性器官是在99年8月我國中一
年級升二年級的暑假白天,被告說要幫我按摩,所以要我去
他的臥室,進入後他要我平躺在臥室的床上。【停頓】一開
始他說要幫我按摩,就觸摸我的陰唇陰蒂,他後來跟我說
他想要進去一下下,接著他就用他的手指插入我的陰道【哽
咽、大聲喘氣】,我當下嚇到並且很痛,我說我很痛,被告
就叫我要放輕鬆,後來被告就將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陰道,
我感覺很痛,我一直跟被告說我很痛,我記得當時我是皺眉
頭,想要趕快結束離開那裡。我現在不記得當時我上半身有
沒有穿衣服,但是我可以確定我下半身是裸體的。我不記得
當時被告的褲子跟我的褲子是在什麼狀態下脫掉。當時我13
歲而已,對於性的細節並不暸解,所以不知道接下來會發生
什麼事情,也不知道要怎麼反應。被告過程中一直叫我放輕
鬆,他趴在我身上持續動作一陣子,我感覺有東西進入我的
陰道,感覺很痛,被告這樣持續一陣子後就停下來,並且叫
我去3樓浴室「沖一下」。我走到浴室時,發現我的性器官
跟大腿內側根部也就是鼠蹊部有白色黏黏的東西。當時我不
知道這個白色黏黏的東西是什麼,我進去廁所就沖掉了。【
停頓,雙手握拳】這一次之後,我一直覺得很奇怪,有很疑
惑的地方,被告是一個老師、長輩對我做這些事情,還一直
說這樣做沒有不對,甚至是為了我好,要我不要說出去,當
時我覺得被告有聲望,可以信賴,不會傷害我,所以我對他
沒有戒心。【停頓,邊說邊啜泣】,儘管我有很多疑惑,我
還是說服自己要相信被告說的話,去服從被告對我做的事,
因為我家教很嚴格,我當下就覺得我父母會罵我,所以我不
敢講,我現在想一想應該是擔心家人會覺得是我的錯【哭泣
】,因為被告一直說我不可以告訴別人,所以我沒有可以求
助的對象。我高中的時候被告對我為插入性器官的行為差不
多1至2個月1次,所以在我高一上學期直到我滿16歲以前,
在被告新居處3樓臥房,被告至少一次以手指及陰莖插入我
的陰道。我跟被告從我13歲就開始相處,那時候我不懂事,
被告灌輸給我很多他的想法,儘管我國中畢業,被告還是用
師長的權勢欺騙、誘拐、操縱我,儘管我很困惑,但我還是
順從被告,接收被告對我思考操縱的語言,之後被告也會持
續對我欺騙以及情緒勒索,讓我無法離開,被告說服我相信
他和我是在交往,要我相信他和我發生性行為不是在做壞事
【情緒激動並啜泣】等語(見偵12720卷第177至184頁、第1
89至192頁);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從國一上學期開
始去被告那邊補習。國一寒假時,被告說我身體在發育,他
要幫我按摩身體,被告在3樓臥房或書房,一開始按我大腿
和臀部,後來會往我大腿根部靠近私密處地方按摩,他也按
摩我的陰蒂陰唇,他還說青春期的時候胸部要發育,所以
有按摩我的胸部。國一下學期結束後暑假,被告在3樓臥房
,先以按摩為由碰觸我身體,後來他用手伸入我陰道,然後
我覺得很痛,他要我放輕鬆,後來他再用他的生殖器插入我
陰道,過程我都覺得很痛,我皺著眉頭想要快點結束離開。
這2次我不記得被告有先徵求我同意,因為他都說幫我按摩
是為我好。上高中後我大概1至2個月會去一次被告的補習班
高一上學期確實有和被告發生性行為,因為從國中被告侵
犯我之後,他就一直說服我跟他是在交往,但我現在想起來
我不覺得是在交往,我也不覺得我喜歡他,我國中就是單純
崇拜老師這個角色,被告利用我單純無知善良的部分刻意欺
騙我、誘導我,來合理化他對我做的這些事情,還要我相信
我跟他是在交往,我們發生性行為是正常的等語(見原審卷
三第141至151頁)。
 ⑹M女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部分):
  證人M女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是國一下學期時由母親帶去
被告的補習班補習,國一下時,有一次在被告補習班一樓餐
廳,部分同學吃飽飯上樓,有一個同學出去幫忙買晚餐,被
告就藉故說要幫我按摩,接著他就先按我的小腿、大腿、大
腿根部、鼠蹊部,然後他就撥開我的内褲去按我的陰部,我
因為疼痛而掙扎,他還說他只是要讓我放鬆才幫我按摩,接
著被告就用他的虎口壓住我的陰蒂陰部、恥骨,我持續掙
扎,並對被告說我不喜歡這樣,這時買晚餐的同學回到補習
班,被告才收手並裝作沒發生這些事。我掙扎的方式是扭身
閃避被告,但他力量很大且當時我是站著,被告蹲在我旁邊
,他再用一隻手從我後方摟住我的髖骨,所以我無法掙脫。
後來我就跟我母親說我不要去該處補習,我母親就沒有再帶
我去。我的左手前臂有傷疤,是因為事後我無法理解發生這
些事情是對的還是不對的,我也覺得很生氣,所以我事發後
就在補習班以美工刀割我的前臂自殘,我母親有帶我去診所
縫針,不過我當時跟我母親說是因為被門劃傷,不敢說真實
原因等語(見偵12720卷第442至443頁);於原審審理時具
結證稱:我就讀○○國中期間,有一陣子曾到被告開設的補習
班補習,國一下學期接近夏天的時候,有一次在補習班的1
樓餐廳,只有我跟被告,有的先去買晚餐,有些在2樓自習
,我人一開始是站著,被告說要幫我按摩,所以他有按我的
大腿根部,一開始隔著內褲,後來手有伸進去我內褲裡面碰
到我陰部。我因感到疼痛而掙扎,但沒掙脫開,因為我被壓
住,我有向被告表示我會痛,要求他停止,但他沒有因為我
這樣做停下來,後來被告的行為是因為同學回來而停止。我
被老師摸身體之後,我用美工刀割我自己,後來有就醫,不
是因為別的生活壓力或學業上的不愉快,而是因為遭被告摸
身體,但我當時沒有跟家長、朋友說這件事等語(見原審卷
三第242至248頁)。
 ⑺綜觀A女、B女、D女、F女、G女、M女上開於偵訊及原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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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