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395、14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O MINH THANG
(中文姓名:吳明勝)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許琬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NGO MINH THANG(中文姓名:吳明勝)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NGO MINH THANG(中文姓名:吳明勝)前經本
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
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執行羈押。至民國114年3月1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
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
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