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凃俊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欣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凃俊豪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凃俊豪(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3項、第6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
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認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13年9月26
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12月2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2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4年2月20日開庭訊問被告
後,認被告所涉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且被告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
年度訴字第4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被告不服提起
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判決駁回上訴
,此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
大。而被告於本案發生後,長期逃亡海外並經檢察官發布通
緝,嗣經通緝到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又重罪常伴有逃亡之
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
衡諸被告因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
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暨被告並無高齡或其他不利
逃亡之身體疾病等因素,難令本院形成被告逃亡可能性甚低
之心證,而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被告
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訊問時均表示對於延長羈押無意見,併審
酌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確保等情狀
,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繼續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114年2月26日起,延
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儷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