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2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慶源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劉富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合成
選任辯護人 蔡素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顯智
選任辯護人 洪家駿律師(113.11.01解除委任)
許立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鴻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健仁
選任辯護人 林淑娟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承龍
選任辯護人 汪紹銘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育逢
選任辯護人 蔡如媚律師
(法扶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郁霆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冠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鈺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尤志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璧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欣宜
前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俊誠律師
洪翰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紀羣
選任辯護人 呂緯武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俊銘
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律師
黃昱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余德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彭佳元律師
薛西全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茂庚
選任辯護人 陳怡成律師
陳泓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玉璿
選任辯護人 林孜容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竣培
選任辯護人 廖涵樸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定方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欣誼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明甄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時釧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盈如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菀榆
選任辯護人 張家榛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俊偉
選任辯護人 蔡浩適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冠志
選任辯護人 蕭世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蔡芳助
選任辯護人 蔡譯智律師
陳亮逢律師
被 告 鄭銘坤
選任辯護人 蔡宛緻律師
羅閎逸律師
魏雯祈律師
被 告 鄭翊婕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
被 告 李岳怡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蔣子謙律師
被 告 謝坤珊
選任辯護人 倪映驊律師
被 告 趙建順
選任辯護人 楊忠憲律師
被 告 周益賢
選任辯護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被 告 林錫堅
選任辯護人 林佐偉律師
被 告 林通洲
選任辯護人 陳世川律師
訴訟參與人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公司 設臺北市○○區 ○○○路00號0樓 代 表 人 勝田明典
代 理 人 李維中律師
林琮達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955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441、1810
7、19119、19879、#25764、28096、29390、29663號、109年度
偵字第130、46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⒈李余德、鍾菀榆、黃俊偉、陳冠志、林通洲附表一
之㈡編號6部分,⒉周慶源、陳鴻國、陳健仁、楊承龍犯附表一之㈠
編號6部分周慶源、陳鴻國之刑,及陳鴻國、陳健仁、楊承龍之
沒收,⒊陳鴻國犯附表一之㈠編號5部分之沒收,均撤銷。
李余德、鍾菀榆、黃俊偉、陳冠志、林通洲共同犯背信罪,各處
如附表一之㈡編號6所示之刑,林通洲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
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周慶源、陳鴻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各處如附表一之㈠編號6所示之刑。
陳鴻國未扣案如附件七(一)編號5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上訴駁回。
蔡芳助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併科罰金陸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務,以罰金總額與一
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柒拾貳萬元。
劉茂庚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玖萬元,有期
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務,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參拾萬元。
周益賢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
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務,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
拾貳萬元。
楊承龍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務,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
肆萬元。
陳健仁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有期
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務,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貳拾柒萬元。
許定方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有期
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務,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貳拾柒萬元。
江璧君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貳拾柒萬元。
何欣宜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貳拾伍萬元。
被告許育逢、趙建順、簡竣培、林錫堅、鄭翊婕均緩刑貳年,並
均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各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事 實
一、0000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分公司臺中營運處部分(相關標案名
稱及代號、金額詳附表二1-0-1至5-1、1-0-1至5-2)
㈠、人物背景
⑴、0000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下稱0000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股票
上市代碼:2412),亦為證券交易法第5條所稱之發行人。周
慶源、林合成、蔡芳助分別為0000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臺中營運處(下稱:臺中營運處,統一編號:00000000,址
設:臺中市○區市○路00號)第一企業客戶科(下稱:第一企
客科)科長(已於107年2月27日退休)、高級工程師兼股長
。均為受僱於0000公司從事業務之人。
⑵、智慧社區櫃檯硬體、資安設備採購案(代號A1-1至A1-3)
張恆綻(110年9月4日歿)於104年至105年間係址設臺北市○
○區○○街00○0號2樓「0000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長揚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登記負責人尤宣懿)之實際負責人
;曾顯智係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2樓、938號2樓「
0000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馬克公司,統一編號:00
000000,登記負責人王00)股東,並自101年起擔任馬克公
司總經理迄今,負責馬克公司與0000公司往來業務,均係實
際從事業務之人。
⑶、宮廟廣告播放機、電子看版及空調節水節能系統案(代號A2-
1至A2-3)
陳鴻國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巷0號「立誠電腦資訊有限
公司」(下稱:立誠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
中市○○區○○路00巷0號「00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00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已於108年6月3日解散)之負
責人;楊承龍係址設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副載波
研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副載波公司,統一編號:0000
0000)之負責人、許育逢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豐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和公司,統一編號:00
000000)之負責人,陳健仁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
00號2樓「仁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仁達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之負責人,其等均係實際從事業務之人,陳健仁
亦為立誠公司、00公司、副載波公司、豐和公司及0000公司
彼此間接洽之中間人。
⑷、電銷系統相關設備案(代號A3-1至A3-7)
尤志勇於103年4月25日至107年7月3日擔任址設彰化縣○○市○
○街00號「00企業有限公司」(下稱:00公司,統一編號:0
0000000,)負責人;王冠權係址設臺中市○區○○○街○段000
號13樓之3「00摩莎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00摩莎公
司,統一編號:00000000,登記負責人蘇00)之實際負責人
;黃鈺惠係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00事業有限公司」
(下稱:00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負責人;王冠權
亦為00公司、00公司及00摩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係黃鈺
惠之同居人;江璧君係00公司職員;何欣宜係於102年10月8
日至105年7月7日擔任00公司職員,另於105年7月7日至106
年2月3日轉任00公司職員,其等均係實際從事業務之人。
⑸、雲端空氣品質管理設備採購案(代號A4)
林紀羣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福展科技實業有限
公司」(下稱:福展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負責人
;楊俊銘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銘祥科技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銘祥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之負責人,亦係福展公司股東,其等均係實際從事業務之
人員。
⑹、宮廟電子光明燈設備採購案(代號A5)
陳鴻國係立誠公司及00公司之負責人;李岳怡係址設臺中市
○○區○○路000號1樓「金促米創意有限公司」(下稱:金促米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辦公室:臺中市○○區○○路000
號)負責人;鄭翊婕(鄭銘坤長女)係金促米公司股東;鄭
銘坤(鄭翊婕之父)為協助鄭翊婕而實際參與處理金促米公
司業務;謝坤珊係金促米公司股東,並擔任金促米公司業務
經理;趙建順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俞仁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俞仁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
,亦係金促米公司股東,其等均係實際從事業務之人。
㈡、緣周慶源、林合成及蔡芳助時任臺中營運處,囿於0000公司
語音營收逐年衰退,總公司對各營運區處之績效均要求須達
到一定之標準,以符合公司營收之成長目標,竟為達公司營
運績效要求,明知其等均受僱於0000公司,負有依法令及公
司規定,應忠實執行業務及善盡管理注意義務,不得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
亦不得違反法令、章程及逾越董事會授權之範圍,將公司資
金貸與他人,致公司遭受損害,竟違背忠實執行業務及注意
義務,利用假交易真放貸之「過水交易」合作模式,由業主
(即客戶端)或專案廠商(即採購端)自行尋找配合廠商,
再由0000公司人員分別與專案廠商(即採購端)簽訂採購合
約、與業主(即客戶端)簽訂銷售合約,惟0000公司並無向
專案廠商購買及銷售的真意,卻以簽訂專案契約交易之外觀
,利用原專案廠商或業主已經購買之設備或施作中之設備,
由林合成、蔡芳助或利用不知情之0000員工進行驗收,製作
不實驗收文件後再由周慶源簽
核辦理請款,而將0000公司資金貸放予有需求之專案採購端
或業主端,並以支付貨款之名目支付給採購端公司,0000公
司則以向客戶端公司請款之方式,由客戶端公司以支付貨款
給0000公司為由作為還款,0000公司居中賺取轉手之價差,
實即為客戶端公司支付0000公司貸放資金之利息,周慶源、
林合成及蔡芳助等人分別為下列行為:
㈢、0000智慧社區櫃檯硬體設備採購專案(代號A1-1)
周慶源、林合成、曾顯智及張恆綻(已歿)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使0000不利益之背信、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
絡,均明知曾顯智為推廣馬克公司業務,而張恆綻礙於長揚
公司資金不足,無法向馬克公司購買設備,即與0000公司員
工周慶源科長、林合成股長洽談,以訂立三方契約方式(即
前述的過水交易模式),由周慶源主導於104年12月21日將
採購計畫提報臺中營運處投標小組審議,經投標小組決議後
,指示不知情之林00、不知情之童00及林合成辦理簽核程序
,經簽准後,曾顯智、張恆綻即同時於104年12月28日分別
代表馬克公司及長揚公司與臺中營運處簽訂「0000智慧社區
櫃檯硬體設備採購專案(專案編號:WPCT004436)」契約,
採購端契約金額係472萬5,000元,客戶端契約金額係489萬3
75元。簽約後,由曾顯智以馬克公司上游廠商威霸公司之設
備作為該合約驗收之標的,隨即於104年12月31日同時由曾
顯智及不知情之程00辦理採購端之虛偽驗收程序,製作不實
之臺中營運處材料(勞務)驗收紀錄、廠商交貨(完工)簽
收單;由林合成、張恆綻辦理客戶端之虛偽驗收程序,製作
不實之驗收簽報單,由周慶源於驗收簽報單核章後,行使提
供於臺中營運處,足以生損害於0000公司對交易案件驗收正
確性,並由曾顯智提出馬克公司日期104年12月30日、含稅
金額472萬5000元之不實發票(發票號碼:SG00000000),
辦理請款作業,致使臺中營運處經辦人員誤認合約交易真實
,而決行同意於105年1月25日支付472萬5000元予馬克公司
,另長揚公司則開立5個月遠期支票支付予臺中營運處。其
等以上開方式因而借貸得472萬5000元,致使0000公司受有
將款項撥付之不利益損害。曾顯智取得貨款後,因產品開發
未完成,遲遲無法交貨給長揚公司,故前揭長揚公司開給00
00公司的票款雖於105年6月28日兌現,然係由馬克公司於10
5年6月間自承攬臺中營運處之「0000實業有限公司智慧社區
櫃檯資安設備採購專案」(代號:A1-2)於105年6月15日所
收款項支應(後續還款情形詳附件六)。
㈣、0000智慧社區櫃檯資安設備採購專案(起訴書誤載為硬體設
備採購專案,代號A1-2)
周慶源、蔡芳助、曾顯智及張恆綻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利益、使0000不利益之背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
曾顯智為推廣馬克公司業務,而張恆綻礙於長揚公司資金不
足,無法向馬克公司購買設備,即與0000公司員工周慶源及
蔡芳助洽談,以訂立三方契約方式(即前述的過水交易模式
),謀議既定後,即由周慶源主導於105年5月19日將採購計
畫提報臺中營運處常設小組審議,經常設小組決議後,指示
蔡芳助及不知情之張00辦理簽核程序,經簽准後,曾顯智、
張恆綻2人即同時於105年5月27日分別代表馬克公司及長揚
公司與臺中營運處簽訂「0000智慧社區櫃檯資安設備採購專
案(專案編號:WPCT005111)」契約,採購端契約金額係11
55萬元,客戶端契約金額係1195萬4250元。簽約後,由曾顯
智以馬克公司既有之設備作為該合約驗收之標的,隨即於10
5年5月31日由曾顯智及不知情之程00辦理採購端之虛偽驗收
程序,製作不實之臺中營運處材料(勞務)驗收紀錄、廠商
交貨(完工)簽收單;同日由張恆綻及不知情之張00辦理客
戶端之虛偽驗收程序,製作不實之驗收簽報單,蔡芳助及周
慶源於不實之驗收簽報單上核章後,行使提供於臺中營運處
,足以生損害於0000公司對於交易案件驗收正確性,並由曾
顯智提出由馬克公司開立之105年5月31日、含稅金額1155萬
元之不實發票(發票號碼:CD00000000),辦理請款作業,
致使臺中營運處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合約交易真實,而
決行同意於105年6月15日支付1155萬元予馬克公司,另長揚
公司則開立6個月遠期支票支付予臺中營運處,其等以上開
方式,因而貸得1155萬元,致使0000公司受有將款項撥付之
不利益損害。曾顯智收到前述1155萬款項後,分別於105年6
月20日匯款50萬元至由張恆綻向利00借用之利00郵局帳戶;
於同年月24日匯款100萬元至張恆綻向黃00借用之聯邦銀行
帳戶;匯款50萬元至張恆綻向張00借用之富邦銀行帳戶、匯
款100萬元至由曾顯智掌控,以詹00名義向玉山銀行申設之
金融帳戶;於27日匯款200萬元至由曾顯智掌控,以王00名
義向玉山銀行申設之金融帳戶,以此方式自馬克公司匯出50
0萬元,其中不知情之詹00收到100萬元後,又於同年月27日
分別匯款50萬元、50萬元至由不知情之王00名義向玉山銀行
申設之金融帳戶、由曾顯智掌控,以潘麗雯名義向玉山銀行
申設之金融帳戶後,再透過不知情之利00、黃00、張00及王
00輾轉提現或匯款500萬元款項給張恆綻(其中430萬元匯入
長揚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馬克公司>銀行帳戶),作為支應長
揚公司開給0000公司將於105年6月28日兌現的票款(即前段
A1-1之專標案對0000公司之貨款)。然馬克公司取得貨款後
,因產品開發未完成,遲遲無法交貨給長揚公司,而前揭長
揚公司開給0000公司之支票亦無法兌現,嗣經曾顯智、張恆
綻與周慶源等人協商後,由馬克公司以分期方式還款給0000
公司,惟馬克公司僅分別於106年4月14日、同年8月30日、1
0月2日、31日、11月30日、107年1月2日支付119萬5425元、
52萬2900元、52萬2900元、52萬2900元、52萬2900元、52萬
2900元給0000公司後,即無力再付款(後續還款情形詳附件
六)。
㈤、0000實業有限公司智慧社區櫃檯資安設備採購專案Ⅱ(
代號A1-3)
周慶源、蔡芳助、曾顯智與張恆綻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利益、使0000公司不利益之背信、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其等
均明知曾顯智為推廣馬克公司業務,而張恆綻礙於長揚公司
資金不足,無法向馬克公司購買設備,即與0000公司員工周
慶源、蔡芳助洽談,以訂立三方契約方式(即前述的過水交
易模式),謀議既定後,即由周慶源主導於105年9月22日將
採購計畫提報臺中營運處常設小組審議,經常設小組決議後
,指示蔡芳助及不知情之張00辦理簽核程序,經簽准後,曾
顯智、張恆綻2人即同時於105年10月26日分別代表馬克公司
及長揚公司與臺中營運處簽訂「0000智慧社區櫃檯硬體設備
採購專案Ⅱ(專案編號:WPCT005295)」契約,採購端契約
金額係1155萬元,客戶端契約金額係1212萬7500元。簽約後
,由曾顯智以馬克公司既有之設備作為該合約驗收之標的,
分別於105年11月14日由曾顯智及不知情之程00辦理採購端
之虛偽驗收程序,製作不實之臺中營運處材料(勞務)驗收
紀錄;於105年11月15日由張恆綻及不知情之張00辦理客戶
端之虛偽驗收程序,並製作不實之驗收簽報單,蔡芳助於不
實之驗收簽報單上核章後,行使提供予臺中營運處,足生損
害於0000公司對交易案件驗收正確性。並由曾顯智提出由馬
克公司開立105年11月14日、含稅金額1155萬元之不實發票
(發票號碼:ED00000000),辦理請款作業,致使臺中營運
處經辦人員誤認合約交易真實,而決行同意於105年11月25
日支付1155萬元予馬克公司,其等以上開方式因而貸得1155
萬元,致使0000公司受有將款項撥付之不利益損害。馬克公
司取得貨款後,因產品開發未完成,遲遲無法交貨給長揚公
司,而長揚公司既未取得商品亦無力依約支付0000公司貨款
,嗣經曾顯智、張恆綻與周慶源等人協商後,由馬克公司以
分期方式還款給0000公司,惟馬克公司僅償還前述A1-2專案
共380萬9925元後,即無力再付款(A1-3專案完全未付款給0
000公司;後續還款情形詳附件六)。
㈥、宮廟廣告播放機設備案(代號A2-1)
周慶源、蔡芳助、陳鴻國、楊承龍、陳健仁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使0000公司不利益之背信、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
絡,其等均明知0000公司與副載波公司並無採購之真意,陳
鴻國係為透過該過水交易而取得延遲付款之資金融通,竟由
周慶源主導於105年4月12日將採購計畫提報臺中營運處常設
小組審議,經常設小組決議後,指示蔡芳助、不知情之劉00
、鄭00辦理簽核程序。經簽准後,陳健仁、陳鴻國即於105
年5月17日分別代表副載波公司及立誠公司與臺中營運處簽
訂「宮廟廣告播放機設備案(專案編號:WPCD005069)」契
約,採購端契約金額係1575萬元,客戶端契約金額係1606萬
5000元。簽約後,由陳鴻國以立誠公司既有之設備作為該合
約驗收之標的,於105年5月30日由陳鴻國及不知情之羅00辦
理採購端之驗收程序,製作不實之臺中營運處驗收紀錄、交
貨簽收單;於105年5月27日由陳鴻國及蔡芳助辦理客戶端之
虛偽驗收程序,並製作不實之驗收簽報單,周慶源於不實之
驗收簽報單核章後,行使提供於臺中營運處,足生損害於00
00公司對於交易案件驗收正確性,並由楊承龍提出由副載波
公司開立之發票日期105年6月8日、含稅金額1575萬元之不
實發票(發票號碼:CD00000000),辦理請款作業,致使臺
中營運處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合約交易真實,而決行同
意於105年7月15日(起訴書誤載為18日)支付1575萬元予副
載波公司,另立誠公司則開立遠期支票支付予臺中營運處,
其等以上開方式因而貸得1575萬元,致使0000公司受有將款
項撥付之不利益損害(後續還款情形詳附件六)。
㈦、00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宮廟電子看版設備採購案(代號A2-2
)
周慶源、蔡芳助與陳鴻國、許育逢、陳健仁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使0000公司不利益之背信、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
絡,其等均明知0000公司與豐和公司並無採購之真意,陳鴻
國係為透過該過水交易而取得延遲付款之資金融通,竟由周
慶源主導於105年4月1日將採購計畫提報臺中營運處常設小
組審議,經常設小組決議後,指示蔡芳助、不知情之劉00、
鄭00辦理簽核程序,經簽准後,陳健仁、陳鴻國即同時於10
5年4月27日分別代表豐和公司及00公司與臺中營運處簽訂「
00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宮廟電子看版設備採購案(專案編號:
WPCT005076)」契約,採購端契約金額係1575萬元,客戶端
契約金額係1606萬5000元。簽約後,由陳鴻國以00公司既有
之設備作為該合約驗收之標的,於105年4月29日同時由陳鴻
國及不知情之程00辦理採購端之虛偽驗收程序,製作不實之
臺中營運處材料(勞務)驗收紀錄、承商交貨簽收單;由陳
鴻國及不知情之王00辦理客戶端之虛偽驗收程序,並製作不
實之驗收簽報單,蔡芳助於不實之驗收簽報單上核章後,行
使提供予臺中營運處,足生損害於0000公司對於交易案件驗
收正確性。並由許育逢提出由豐和公司開立之發票日期105
年5月3日、含稅金額1575萬元之不實發票(發票號碼:CD000
00000,起訴書誤載為CD00000000),辦理請款作業,致使臺
中營運處經辦人員誤認合約交易真實,而決行同意於105年5
月16日支付1575萬元予豐和公司,另00公司則開立遠期支票
支付予臺中營運處。其等以上開方式因而貸得1575萬元,致
使0000公司受有將款項撥付之不利益損害(後續還款情形詳
附件六)。
㈧、00國際空調節水節能系統設備採購案(代號A2-3)
周慶源、蔡芳助與陳鴻國、楊承龍、陳健仁共同基於意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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