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4年度,83號
TPHV,114,重上,83,202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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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83號
上 訴 人 王宣勝

被上訴人 柯姈媖

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
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向第二審法
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
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
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原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
號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萬
6,924元,上訴人僅繳納9,750元,顯有未合,應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20萬7,17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於114年1月1
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
年1月28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寄存司法文書登記及具領登記簿可
稽(本院卷第63、65頁)。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上訴裁判費
,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裁判費或
訴狀查詢表、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足憑(本院卷第81至
85、89至93、97至10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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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