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73號
抗 告 人 林懿慧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間聲請管收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管
更二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及發回前再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以抗告人於民國101年(原裁定誤繕為111年)3
月14日出售其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房
屋及坐落基地應有部分(下稱系爭房地),取得價金新臺幣
(下同)1億3,800萬元(下稱系爭價金),遲不繳納特種貨
物及勞務稅(下稱特種稅)1,380萬元(滯納金、利息另計
,下合稱系爭稅款),經移送行政執行,抗告人明知有繳納
系爭稅款之義務,竟稱已將系爭價金全數用以清償其配偶即
第三人王保善或王保善所設立公司之債務及宗教捐獻,或用
於清償積欠民間債權人之債務,或用以支付其胞女之留學費
用,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並就應供強制執行
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為由,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
項第1款、第3款規定,向原法院聲請管收抗告人。經原法院
以抗告人合於管收要件,並有管收之必要,裁定准自114年1
月24日起管收抗告人。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其抗告意旨
略以:前開各節均屬私經濟行為,抗告人已明確交代金流,
並無隱匿或處分財產之情事;又抗告人罹患嚴重氣喘、氣管
纖維化、左胸呼吸孔阻塞、重鬱症等疾病,實不適合管收,
本件不具備管收必要性與最後手段性,原裁定准予管收,顯
非適法,應予廢棄等語。
二、按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
履行,或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而有
管收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為行政執行法第17
條第6項第1款、第3款所明定。所稱「顯有履行之可能,故
不履行」或「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之管收事由,僅須發生於義務人應負法定之納稅義務之後即
足,不限於發生在行政執行官現在執行階段。蓋如認管收事
由須發生在執行階段,無異鼓勵義務人在應負納稅義務時起
至執行前,隱匿、處分財產,逃漏稅捐,顯不符公平及比例
原則。又參諸同條項第4款規定: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
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
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
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者,構成管收之事由,可見有
無履行義務之可能,應綜觀義務人之財產狀況為判斷,義務
人如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成立後,無法律上義務清償他人
債務或為捐贈鉅額金錢,自足以使人信其有履行義務之可能
,義務人即應就該財產異動或資金往來提出相關資料或為報
告;其不為報告或甚為虛偽報告者,因其前就責任財產已為
處分,行政執行機關自無從查明其責任財產,對物為執行,
義務人如又拒絕提供擔保或履行,則除拘束其身體自由以間
接強制其履行外,已無其他適當之執行手段可採,自應認有
管收之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62號、112年度台
抗字第150號裁定發回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於出售系爭房地後即負有繳納系爭稅款之義務,並於1
01年4月13日繳納期限屆滿後未完納之,經移送行政執行僅
徵得41萬0,394元,系爭稅款尚欠1,703萬5,474元(含本稅
、滯納金、利息)等情,有102年度特種稅執特專字第6744
號卷宗影卷及尚欠金額查詢表等件可憑(見原法院110年度
聲管字第1號卷《下稱聲管卷》第8至15頁)。又抗告人在108
年10月3日與110年5月12日接受相對人詢問時自承:其出售
系爭房地時,即知道要繳納特種稅,房屋仲介人員也告知此
情,其亦有申報特種稅等語,有執行詢問筆錄及經抗告人於
101年6月14日用印之「納稅義務人未自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
務稅欠稅催繳通知書」可證(見聲管卷第12、20、23頁)。
佐以抗告人於101年4月11日取得系爭價金之餘款6,498萬8,9
98元(見本院110年度抗更一字第51號卷《下稱抗更一卷》㈡第
41至43、203頁),金額亦遠高於系爭稅款,足認抗告人於1
01年3月14日特種稅債務成立後,已知悉應繳納系爭稅款,
且確實有履行之能力。
㈡惟抗告人取得上開餘款後,並未繳納系爭稅款,反係於短時
間內無法律上義務而清償他人債務、購買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000巷00號房屋與坐落基地應有部分(下稱○○○○路房
地)、暨捐贈鉅額款項:
⒈抗告人於101年4月11日至同年8月15日陸續匯款或給付現金予
負責人為王保善之利禾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禾博公司)
如附表編號1、2、5(其中160萬元)、8至11、14、16、18
、19、21(其中100萬元)、23、25、28、30、34、36所示
,共計3,914萬元。抗告人雖辯稱係為利禾博公司清償債務
云云,惟利禾博公司為法人,該公司資產始為其所負債務之
責任財產,無論其負責人與抗告人是否為配偶關係,或抗告
人擔任公司何職務,抗告人均無義務為利禾博公司清償債務
。又抗告人分別於101年4月11日、101年8月13日,轉帳100
萬元、130萬元予王保善,於101年4月13日轉帳212萬3,000
元予第三人王馨英(即王保善胞妹)部分(附表編號3、35
、7),抗告人陳稱係為供王保善償還債務及代王保善償還
對王馨英所負債務云云,縱認該等債務存在屬實,抗告人亦
無法律上之清償義務。
⒉抗告人於101年4月11日至同年7月31日陸續轉帳予第三人或提
領現金如附表編號3(王英俊245萬6,000元)、4、5(黃李
鳳圖200萬元)、21(喬吉歐公司10萬元、提領現金6萬元)
、24、26、27、29、31、32所示,共計1,011萬6,000元,抗
告人雖辯稱:係為王保善或利禾博公司償還債務云云。然抗
告人就上開債務並無法律上之清償義務,已如前述,且除就
如附表編號3部分提出王英俊書立之證明書外,其餘均未提
出相關證據證明有該等債務存在,抗告人甚就如附表編號4
所示提領現金250萬元之用途陳稱係償還王英俊245萬6,000
元債權云云(見抗更一卷㈡第267頁),實則該債務業以如附
表編號3所示轉帳內容償還,益徵係抗告人為脫免管收而臨
訟所為拼湊之詞。
⒊抗告人取得系爭價金餘款後,旋於101年4月18日購買○○○○路
房地,分別於同年4月24日、同年5月22日支出如附表編號13
、20所示款項,共計604萬3,800元,並以○○○○路房地向彰化
銀行設定2,95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貸款取得2,450萬元,
再於同年5月25日將該貸得款項轉入(即附表編號22)安信
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見抗更一卷㈡第203至205、275
至293、63、89頁、聲管卷第36至39頁),嗣因其未按期還
款,○○○○路房地遭強制執行,因前開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高
於拍定金額,系爭稅款全未受清償(見聲管卷第44頁,抗更
一卷㈠第135至141頁、卷㈡第199、201頁)。抗告人無視系爭
稅款為優先債權,未先清償系爭稅款,遽將系爭價金之餘款
轉換為○○○○路房地,已非無減損或隱匿資產情事。
⒋抗告人復於101年4月20日以王保善名義捐贈300萬元予財團法
人基督教新生命小組教會(附表編號12),其雖辯以:因事
先已承諾要贈與款項,非於系爭稅款債務成立後始故意為之
云云。惟抗告人就事前贈與契約存在乙節未能舉證以實其說
,縱使為真,其亦得撤銷贈與,卻捨此不為,藐視公法上之
稅捐義務而不清償,已有可議;況倘抗告人所述關於王保善
、利禾博公司債務累累、須為其等清償債務等情為真,抗告
人亦有系爭稅款未繳付,在諸多債務壓力下,卻仍捐贈為數
不小之款項,亦顯與常情不符。又抗告人所匯入帳戶之200
萬元部分(附表編號33)乃源自其101年5月8日匯入彰化銀
行500萬元(附表編號17)之款項(見抗更一卷㈡第61、67、
89至91頁),復就附表編號37至39部分實係先於同日收受匯
款後旋即轉回匯款人(見本院110年度抗字第744號卷《下稱
抗字卷》第77、83頁),亦有故意製造金流紀錄等異常之舉
。
㈢綜上各節,抗告人於短時間內無法律上義務而清償他人債務
、捐贈鉅額款項、頻繁及異常處分責任財產,相對人無從查
明其責任財產,對物為執行,抗告人復未就財產異動、資金
往來提出完整之報告與相關資料,且兩造曾於103年5月22日
達成分60期付款協議,抗告人僅清償4期即毀諾(見抗字卷
第37至49頁),揆諸首揭說明,堪認相對人主張抗告人顯有
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
匿、處分之情事,且已用盡法定執行方法,除管收外已別無
其他適當之執行方法,有以管收方式促其提出財產,間接強
制其履行之必要性,核屬有據。
㈣末按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
所停止管收: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懷
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
能治療者,行政執行法第21條定有明文。查抗告人雖有氣喘
,但可吃藥控制,復無前揭規定之其他情形,業據抗告人陳
明在卷(見本院112年度抗更二字第20號卷第79至80頁);
嗣經原法院裁定管收後,其雖提起抗告陳稱罹患嚴重氣喘、
氣管纖維化、左胸呼吸孔阻塞、重鬱症等疾病,不適合管收
云云,惟經本院向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函詢本件是
否有因管收不能治療之情形,經該所函復:抗告人於新收健
康檢查時,自述罹患氣喘、甲狀腺亢進及子宮外孕等病史;
其入所迄至114年2月11日於所內健保門診共就診2次,另本
所將安排所內精神科(身心科)門診診療,並依醫囑給予妥
適照護,如病況需戒護外醫診療,本所將依規定辦理,有該
所114年2月13日函可稽(見本院卷第115頁),堪認抗告人
上開疾病,並無因管收而有不能治療情事,核與行政執行法
第21條第3款要件不符。故抗告人以罹患上開疾病為由,請
求廢棄原裁定云云,亦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相對人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第1款、第3款
規定,聲請管收抗告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裁定准自
114年1月24日起管收抗告人3個月,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
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梁夢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附表:(抗告人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下各稱國泰世華帳戶、彰化銀行帳戶、合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編號 抗告人帳戶 日期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用途或去向 證據出處 1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4月11日 轉帳支出 2,000萬元 利禾博公司 抗更一卷㈡第55頁明細、第53頁對照表 2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4月11日 轉帳支出 600萬元 利禾博公司 同上 3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4月11日 轉帳支出 345萬6,000元 王英俊(245萬6,000元) 、王保善(100萬元) 抗更一卷㈡第55頁明細 、第161頁對照表 4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4月11日 提領現金 250萬元 王英俊 抗更一卷㈡第55頁明細、卷㈠第377頁匯款單 5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4月12日 轉帳支出 360萬元 黃李鳳圖(200萬元)、利禾博公司(160萬元) 抗更一卷㈡第57頁明細 、第161頁對照表 6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4月12日 轉帳支出 35萬4,480元 wang i lin (王以琳) 同上 7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4月13日 轉帳支出 212萬3,000元 王馨英 同上 8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4月13日 提領現金 210萬元 清償利禾博公司面額655萬元票款 抗更一卷㈡第57頁明細 、卷㈠第375頁支票 9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4月19日 轉帳支出 400萬元 利禾博公司 抗更一卷㈡第59頁明細 、第53頁對照表 10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4月20日 轉帳支出 20萬元 利禾博公司 抗更一卷㈡第59頁明細、第53頁對照表 11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4月20日 提領現金 75萬元 (提供利禾博公司還款) 抗更一卷㈡第59頁明細 12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4月20日 轉開本支 300萬元 以王保善名義捐款予財團法人基督教新生命小組教會 抗更一卷㈡第59頁明細、聲管卷第28頁回函 13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4月24日 轉帳支出 204萬3,800元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林懿慧支付○○○○路房地買賣價金) 抗更一卷㈡第59頁明細、第203至204頁回函 14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4月25日 轉帳支出 31萬元 利禾博公司 抗更一卷㈡第59頁明細、第53頁對照表 15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4月25日 存入 200萬元 由利禾博公司存入國泰世華帳戶 同上 16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5月8日 轉帳支出 75萬元 利禾博公司 抗更一卷㈡第61頁明細、第53頁對照表 17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5月8日 轉帳支出 500萬元 林懿慧 抗更一卷㈡第61頁明細 、第161頁對照表 18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5月10日 轉帳支出 22萬元 利禾博公司 抗更一卷㈡第61頁明細、第53頁對照表 19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5月21日 轉帳支出 100萬元 利禾博公司 抗更一卷㈡第63頁明細、第53頁對照表 20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5月22日 轉帳支出 400萬元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林懿慧支付○○○○路房地買賣價金) 抗更一卷㈡第63頁明細、第161頁對照表、第203至205頁回函 21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5月25日 轉帳支出 116萬元 喬吉歐公司(10萬元)、利禾博公司(100萬元) 、6萬元現金 抗更一卷㈡第63頁明細、第161頁對照表 22 彰化銀行帳戶 101年5月25日 轉帳支出 2,450萬元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林懿慧清償○○○○路房地賣方房貸) 抗更一卷㈡第89頁明細、第203至205頁回函 23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6月7日 轉帳支出 31萬元 利禾博公司 抗更一卷㈡第63頁明細、第53頁對照表 24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6月8日 轉帳支出 30萬元 范康登 抗更一卷㈡第63頁明細、第161頁對照表 25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6月15日 轉帳支出 18萬元 利禾博公司 抗更一卷㈡第65頁明細、第53頁對照表 26 彰化銀行帳戶 101年6月27日 轉帳支出 70萬元 趙蕙蕙 抗更一卷㈡第91頁明細、第239頁表格 27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7月5日 轉帳支出 30萬元 范康登 抗更一卷㈡第65頁明細、第161頁對照表 28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7月5日 轉帳支出 23萬元 利禾博公司 抗更一卷㈡第65頁明細、第53頁對照表 29 彰化銀行帳戶 101年7月12日 轉帳支出 100萬元 陳嘉君 抗更一卷㈡第91頁明細、第239頁表格 30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7月23日 轉帳支出 3萬元 利禾博公司 抗更一卷㈡第67頁明細、第238頁表格 31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7月23日 轉帳支出 35萬元 邱春木(15萬元)、晨光公司(20萬元) 抗更一卷㈡第67頁明細、第161頁對照表 32 彰化銀行帳戶 101年7月31日 轉帳支出 35萬元 張啓明 抗更一卷㈡第91頁明細、第239頁表格 33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8月7日 存入 200萬元 林懿慧存入國泰世華帳戶 抗更一卷㈡第67頁明細 34 彰化銀行帳戶 101年8月7日 轉帳支出 31萬元 利禾博公司 抗更一卷㈡第91頁明細、第239頁表格 35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8月13日 電子轉出 130萬元 王保善 抗更一卷㈡第69頁明細、第247頁回函 36 國泰世華帳戶 101年8月15日 轉帳支出 15萬元 利禾博公司 抗更一卷㈡第69頁明細、第53頁對照表 37 國泰世華帳戶 103年12月17日 提領現金 60萬元 林懿慧提領 聲管卷第33頁明細 38 合庫銀行帳戶 104年4月2日 轉帳支出 30萬元 范康登 聲管卷第30頁明細 39 合庫銀行帳戶 104年5月27日 轉帳支出 38萬元 潘隆堯 同上 40 合庫銀行帳戶 104年11月6日 轉帳支出 20萬4,750元 劉瓊惠 聲管卷第31頁明細 41 合庫銀行帳戶 104年11月6日 轉帳支出 16萬元 何敏仙 同上 42 合庫銀行帳戶 104年12月4日 轉帳支出 20萬元 何敏仙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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