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2年度,274號
TPHV,112,重上,274,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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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高木博



陳常棻
李長恩
李長儒
李佩貞
洪黃德
王永勝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黃昱維律師
柯晨晧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洪虎焱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翕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張婷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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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