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梁定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秀卿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對於本
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所為112年度上字第664號判決,聲
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2編號23「現在地號即新竹市○○段地號
」欄關於「1123-23」之記載,應更正為「1122-2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2編號23「現在地號即新竹市○○段地
號」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