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0年度,111號
TPHV,110,上,111,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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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黃鎮成

陳素

萬金鳳

盧禎
林建仲
劉和明

簡麗雪


王顗

陳秋華

陳炯宏

陳婉玉

歐陽佑
趙偉智

趙偉竣


李亞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余素嬋
上 訴 人 朱莉文

郭忠仁
曾明琴

李荃葒

王志豪
王啟豪
羅漢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香蘭
上 訴 人 蔡江漁

張綉莉
廖思翰

上2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
上 訴 人 謝呂爵

黃柏宇

黃琬淇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 曾國
峰 住○○市○○區○○○000巷00號
謝炎澄

謝陳明珠
金筱雯
李秀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少懷
上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俊權律師
上 訴 人 姚志輝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汶錠
莊錦慧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上 訴 人 徐新霖
訴訟代理人 陳春霞
被 上訴人 武昌聯合大廈A棟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家誠
訴訟代理人 賴萬吉
陳進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7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9法庭行準備程序(黃柏宇黃琬淇曾國
峰、謝炎澄謝陳明珠金筱雯部分另行通知「本人」務必親自
到庭),並一併附上114年2月20日調整後之試擬和解方案,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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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