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111號上 訴 人 黃鎮成 陳素英 萬金鳳 林盧禎子 林建仲 劉和明 簡麗雪 王顗睿 陳秋華 陳炯宏 陳婉玉 歐陽佑如 趙偉智 趙偉竣 李亞龍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余素嬋 上 訴 人 朱莉文 郭忠仁 曾明琴 李荃葒 王志豪 王啟豪 羅漢偉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香蘭 上 訴 人 蔡江漁 張綉莉 廖思翰 上2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上 訴 人 謝呂爵 黃柏宇 黃琬淇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 曾國 峰 住○○市○○區○○○000巷00號 謝炎澄 謝陳明珠 金筱雯 李秀端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謝少懷 上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複 代理人 王俊權律師上 訴 人 姚志輝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汶錠 莊錦慧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上 訴 人 徐新霖 訴訟代理人 陳春霞 被 上訴人 武昌聯合大廈A棟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家誠 訴訟代理人 賴萬吉 陳進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9法庭行準備程序(黃柏宇、黃琬淇、曾國峰、謝炎澄、謝陳明珠、金筱雯部分另行通知「本人」務必親自到庭),並一併附上114年2月20日調整後之試擬和解方案,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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