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329號
上 訴 人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祚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108年度上
字第1329號第二審判決,於114年2月11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
人係於114年1月23日收受第二審判決正本,未逾法定期間,見本
院卷七第677頁)。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萬4,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114年1月1日生效施行
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4,717元,惟
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
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三
審裁判費3萬4,717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
,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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