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47號
TPHM,114,附民,47,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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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陳羿君
被 告 林奕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治法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6780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諭
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
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
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頤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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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