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13號
TPHM,114,附民,213,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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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114年度附民字第213號

原 告 陳清祥
被 告 葉世烽原名葉珈良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附民字第213號,因113 年度上訴字第481
4號刑事詐欺等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8日
下午2 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調解室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高妤瑄
通 譯 劉奎炫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陳清祥
被 告 葉世烽原名葉珈良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
二、前項金額之給付方法:自114 年4 月10日起,於每月10日前
給付貳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
為全部到期。匯入原告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雙和分行
00000000000號。
三、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不包含對其餘侵權行為人的請求。
以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
原 告 陳清祥
被 告 葉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書記官 高妤瑄
審判長法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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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