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余安華
被 告 蕭淵羽
楊雅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88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
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同法第502條
第1項規定:「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
判決駁回之」。是以,原告於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終結後才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所提之訴即不合法,法院自應以判決
駁回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
上午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31日宣判。本件原告於前述刑
事案件辯論終結後的114年1月16日,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於114年1月22日轉送本院受理等
情,這有蓋於起訴狀上的本院收狀戳記在卷可憑。是以,依
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
原告附帶提起的民事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邵佩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