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蕭玉琴被 告 林祐翔 黃士韋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13年度上訴字第627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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