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79號
TPHM,114,聲,379,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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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A女即代號AD000-A112018(姓名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梁燕妮律師
童筠芳律師
被 告 黃佑家


指定辯護人 張國權律師(義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113
年度侵上訴字第286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A女即代號AD000-A112018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黃佑家被訴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嫌,
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5款所列得聲請訴訟參與
之案件,聲請人A女即代號AD000-A112018係本案被害人,為
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
述意見,以維訴訟權益,爰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犯罪之被
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
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定有
明文。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
,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
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
同法第455條之40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被訴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嫌之案件,由檢察官提起
公訴,經原審判處罪刑後,被告提起上訴,現繫屬於本院審
判中,經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見本院上訴字
卷第97頁),並斟酌系爭案件情節涉及少年性自主權、聲請
人為被害人兼告訴人、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後,認為准許訴
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
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伶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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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