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延長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14年度,8號
TPHM,114,抗,8,2025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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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廖世勇



指定辯護人 古旻書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不服延長羈押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
月10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選任辯護人 古旻書律師」均應更正
為「指定辯護人 古旻書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選任辯護人 古旻書律師」之
記載,顯係「指定辯護人 古旻書律師」之誤載,惟觀諸其
整體內容,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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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