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420號
TPHM,113,聲,1420,2025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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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20號
聲 請 人 陳湧濬
即 聲 明
異 議 人
代 理 人 江承欣律師
被 告 姚柏丞
梁 柱



陳効亮



馮一塵



林夢珍



陳卿宇


蘇宸芯原名蘇雅玲



陳庭妤原名陳靖如




劉妍均原名劉人鳳



杜嘉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0
日裁定,聲請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裁定第2頁第16行、第3頁第3行所載113執聲他「438」應更正為
113執聲他「434」。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

二、本裁定第2頁第16行、第3頁第3行所載113執聲他「438」部
分,有誤載,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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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