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上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
選任辯護人 方怡靜律師(法扶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怡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鄧○○前經本院認為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
兒童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執
行羈押,復於113年12月18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經訊問被告,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
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依原審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20年
等節,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2月18日起,延長羈
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