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 人 陳宜葵
具 保 人 李子碩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142 號、106 年度執字第4167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李子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子碩因被告即受刑人陳宜葵妨害自 由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 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 條規定 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 1 第2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 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 書影本1 紙附卷可查。被告所犯上開案件,嗣經本院106 年 度簡字第9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被告經檢察官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 、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有上開判決書、送達 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查詢資料各1 紙在卷可稽。復查無被告有另案在監、在押 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按。且經檢察官通知具保 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 ,亦有通知函、送達證書、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及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足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是聲 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並依法將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彥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