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5381號
TPHM,113,上訴,5381,20250220,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3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仁文



選任辯護人 魏敬峯律師(法扶)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建源




選任辯護人 詹立言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仁文廖建源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四日起延
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仁文廖建源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原審法
院審理後,認定其等以一行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
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
制物品進口罪,為想像競合犯,論以較重之運輸第一級毒品
罪,以113年度重訴字第24號、第3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9年、16年,被告李仁文廖建源均不服提起上訴,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訊問後,因認依卷存相關事證,足認
被告2人涉犯上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該罪法定刑屬最輕
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重罪,被告2人已遭原審判處重刑,有
畏罪逃亡之虞,且為確保本案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
行,斟酌被告之人權保障及國家行使刑罰之比例原則,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性,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被告李仁文廖建源
應自113年10月4日起予以羈押,嗣以其原羈押原因仍存在,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13年1月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現
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按羈押之目的,在於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刑之執行,或預
防被告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
疑重大,而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
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復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
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延長羈
押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
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
同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李仁文廖建源均明示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
,檢察官並未上訴,本院業於113年2月12日認被告李仁文
廖建源所犯之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
徒刑9年、16年,原判決之量刑並無違誤或不當,而判決駁
回被告李仁文廖建源之上訴在案。 
 ㈡本院已於114年2月19日就應否延長羈押乙節,訊問被告李仁
文、廖建源,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意見(見本院卷114年2
月19日訊問筆錄第2、3頁),參酌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犯行,表示僅就量刑上訴(見本院卷第212、222頁),
依被告2人之供述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等涉犯運輸
第一級毒品罪、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經
本院維持原審就被告2人之量刑,有畏罪逃亡之虞,原羈押
之事由仍然存在,而本案尚未確定,是本案仍有確保審判、
執行程序進行之必要;觀諸被告2人所涉犯上開之罪,屬最
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
高度可能,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人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
恐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虞,故被告2人
均仍有羈押之原因,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若命具保、責
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
程序之順利進行。本院審酌上情,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
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2人之人身自由之私
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對被告2人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
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為確保日後仍有進行訴訟或執行
刑罰之可能情形,認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114年3月4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 
 ㈢至被告廖建源及其辯護人以被告廖建源因罹患疥瘡為由,主
張被告廖建源不適宜繼續羈押,應以具保代替羈押乙節,然
據被告廖建源自陳看守所已安排其就醫並施以藥物治療(見
本院114年2月19日訊問筆錄),其等之主張顯不足採,附此
說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