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3987號
TPHM,113,上訴,3987,2025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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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398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契文



指定辯護人 饒菲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
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追加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461、32666、3
3226、33418、33419、34134、36871、37185、38297、40404號
;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37、291
7、4544、4861、5823、10353、113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王契文自民國111年4月中旬前之4月某日,加入由李振豪、林晉
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均翰、黃鈺真(111年2月底某
日時加入)、黃炫逢(上開8人,以下合稱李振豪等8人;李振
等8人所涉買賣人口等罪嫌業經原審以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處
罪刑,嗣經上訴後,復由本院以113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判決上訴
駁回,尚未確定)、蔡昇翰(另經檢察官通緝)以及位在柬埔寨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賈惇銘」、「Andy」、「竑毅」、「武
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共同組成之3人以
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買賣人
口犯罪組織(王契文參與本案犯罪組織所為犯行中,繫屬於法院
之首次犯行【即被害人B46部分】業經原審以111年度重訴字第15
號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嗣迭經上訴後,由本院、最高法院先後
以112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984號判決上
訴駁回而確定,故於本案不再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並由李振
豪主持、指揮此組織(下稱第二集團)。第二集團以臺北市○○區
○○○路000號6樓之7為據點,分工方式係由李振豪負責與在柬埔寨
之成員對口接洽、議定人口買賣之價格、分派及指揮在臺組織成
員分工及任務,並召開會議討論人口販運相關事宜;由黃炫逢
任總會計,負責統整第二集團帳務、資金調度,並核發支應人口
買賣之各項支出,及保管第二集團之團體公共基金;由陳思瑋
責被買賣人口者之辦護照、訂機票事宜,並擔任小會計,管理第
二集團零用金、協助發放報酬及代墊款,以及計算人口買賣之各
項支出後,回報李振豪、黃炫逢,俾利渠等進行獲利核算及分潤
事宜;招募人員則由林晉宇鄭學鴻、楊家豪、黃鈺真、王契文
擔任,鄭學鴻亦有與均翰負責帶被買賣人口者前往醫院進行出
國前之PCR核酸檢測,均翰並與蔡昇翰一起送機確保被買賣人
口者順利登機出國(惟每件買賣人口個案之細項分工容有些許不
同;就本案被害人B39部分,鄭學鴻、楊家豪、蔡昇翰並未參與
),被買賣人口者抵達柬埔寨後,由「賈惇銘」、「Andy」、「
竑毅」、「武男兄」、「山酥」或其他本案第二集團不詳成員於
柬埔寨機場接應後交付予柬埔寨之不詳買方,李振豪、陳思瑋
林晉宇鄭學鴻、楊家豪、黃鈺真、王契文、均翰、黃炫逢
蔡昇翰等人均可獲得報酬(黃炫逢可獲得平均每週約新臺幣【以
下未標示幣別者均為新臺幣】12,000元之報酬,李振豪等其餘9
人就各件買賣人口個案可獲得之報酬詳如本院112年度上重訴字
第24號判決之附表五及原審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決之附表五所
示,本判決僅就被害人B39部分單獨列出其等報酬分配如附表二
所示)。王契文即夥同李振豪、黃炫逢林晉宇陳思瑋、黃鈺
真、均翰等人(以上6人,以下合稱李振豪等6人)基於買賣人
口、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之犯意聯絡,依前揭分工,以如附
表一所示方法,使B39陷於錯誤而同意由王契文、林晉宇等人安
排前往柬埔寨,實則B39係遭王契文夥同李振豪等6人以美金17,0
00元之價格賣予位在柬埔寨之不詳買方。B39抵達柬埔寨後方知
實際工作內容與在臺被告知的內容不同,被迫為詐欺集團從事網
路電信詐欺工作(B39遭詐欺及出國經過、抵達柬埔寨後之遭遇
詳如附表一「被害人遭詐騙出國之過程、遭受之待遇」欄所示)
,嗣以附表一「返臺情形」欄所示方式返臺。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判決以下援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述,業經檢察官、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暨上訴人
即被告王契文(下稱被告王契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
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987號卷〈下稱上
訴字卷〉一第324至357頁、同卷二第53至111頁),且被告王
契文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就供述證據部
分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
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且與
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核無不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之規定,認均應
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
得之情形,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
調查、辯論,被告王契文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
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王契文固坦承其有告知被害人B39有個不錯的工作
機會,嗣亦介紹共同被告林晉宇與被害人B39談論此工作相
關事宜,惟矢口否認有何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犯行,
辯稱:我只有將被害人B39介紹給林晉宇,我沒有參與後續
任何犯罪事實,後續他跟林晉宇面試怎麼說的,我也都不曉
得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王契文辯以:被告王契文僅有介紹
被害人B39給林晉宇認識,後續面試及相關的詳情,皆是由
林晉宇負責,至於辦護照、旅館陪同、送機等等作為,被告
王契文均未參與;被害人B39到達柬埔寨後所實際從事的工
作内容,行動自由有無受到妨害等情,被告王契文均不清楚
,被害人B39是被告王契文第一個介紹給林恩宇之人,被告
王契文當時主觀上並不知悉被害人B39出國係要從事詐騙工
作,被告王契文以為只是介紹被害人B39去國外從事博奕工
作,其無買賣人口或以詐術使人出國之主觀犯意云云。
二、經查:
 ㈠如附表五編號1至20所示之被害人,客觀上由共同被告林晉宇
陳思瑋黃鈺真、楊家豪、鄭學鴻均翰等人招募及安
排出國所需證件、保險之辦理、核酸檢測、住宿及送機等(
個別是由哪位被告負責何種事務,詳見附表五所示各被害人
之證述),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於111年2月至111年5月
間出境至柬埔寨林晉宇陳思瑋黃鈺真、楊家豪、鄭學
鴻、均翰為前開行為均可獲得報酬等情,為林晉宇等6人
供述明確(見原審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卷【下稱重訴15卷
】二第30、40、51、101、109;重訴15卷一第202、205頁;
111年度偵字第14392號卷【下稱偵14392卷】一第232頁反面
至第233頁;111年度偵字第21949號【下稱偵21949卷】第65
頁反面;偵14392卷二第68頁反面至第69頁),且經如附表
五編號1至20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證述明確(筆錄出處詳見附
表五所示),並有林晉宇以「翁明軒」為名在臉書之貼文、
黃鈺真以「庭婷」及「林惠柏」為名在臉書之貼文、「林
溫妮」之LINE主頁、鄭學鴻以「鄭經理」為名在臉書之貼文
、「鄭經理」之LINE主頁、鄭學鴻扣案手機內備忘錄記載招
募流程及廣告之翻拍照片、楊家豪扣案手機內備忘錄記載招
募廣告之翻拍照片、被害人B56簽署之大西洋娛樂集團僱用
契約書、借據及本票、微信「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之
對話紀錄、LINE「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對話紀錄、林晉
宇與暱稱「小新」之人的Telegram對話語音蒐證錄音檔暨檢
察官111年8月11日勘驗筆錄、林晉宇鄭學鴻(暱稱「阿鴻
」)之LINE對話紀錄、林晉宇與被告王契文(暱稱「柯基文
」)之LINE對話紀錄、「柯基文,幽默,Tiger」群組之對話
紀錄、陳思瑋與共同被告李振豪(暱稱「新仔」)微信對話
紀錄、黃鈺真陳思瑋(暱稱「Nick」)之LINE對話紀錄、
黃鈺真與被害人B51之對話紀錄、自陳思瑋扣案手機查獲之
柬埔寨報表」及「分紅表」、自共同被告黃炫逢扣案手機
查獲之「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表、「柬埔寨人力
」表、陳思瑋之Google帳戶首頁、電子郵件信箱截圖、易遊
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4日易旅字第111051號函、
旅客出境紀錄批次查詢資料、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1年7月15
日、8月12日函暨附件名單、護照申請書;板橋千嘉旅店
宿名冊、Etag車行軌跡歷程記錄、B31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
、機場監視器畫面截圖、外交部急難救助資訊截圖暨職務報
告、板橋王旅客登記表、111年3月18日BR265班機艙單資訊
、被害人B21之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報表)、被害人B23之
申請護照資料及LINE及Insta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害
人B39之入出境資料及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害人
B44之入出境資料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被害人B50之入
出境資料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害人B51之申請護照
資料、入出境資料、出境機艙名冊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等在卷可稽(見111年度他字第3717號卷【下稱他3717卷】
一第62至66頁反面、第72至73頁、第75至81頁、第83至84頁
、第113至115頁、第119至124頁反面、第128至138頁、第14
7至153頁、第164至169頁、第212至230頁、第250至271頁、
第328至332頁、第353至362頁、第377至379頁、第420至441
頁;他3717卷二第73至76頁、第84頁、第87至96頁、第98至
100頁、第113至115頁、第225至229頁、第231頁反面至第23
7頁反面、第253至262頁、第292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261
01號卷【下稱偵26101卷】一第516至520頁、第633至666頁
、第668至670頁、第779至781頁;偵26101卷二第37至40頁
、第83至87頁、第461至465頁、第475至481頁、第501至527
頁、第531至533頁、第539至785頁;偵26101卷三第223至22
5頁;偵21949卷第68至74頁;偵14392卷一第124至130頁、
第254至265頁、第340至355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21631號
卷【下稱偵21631卷】第70頁反面至78頁;111年度偵字第21
632號卷【下稱偵21632卷】二第52至56頁;111年度偵字第2
9461號卷【下稱偵29461卷】第67至71頁;111年度他字第83
98號卷【下稱他8398卷】第99至105頁;111年度偵字第3341
8號卷【下稱偵33418卷】第231至243頁;112年度偵字第103
53號卷【下稱偵10353卷】第65至76頁;112年度偵字第1130
7號卷第233頁;112年度偵字第2917號卷第137至139頁、第1
43至151頁;112年度偵字第4681卷第73、77至91頁;112年
度偵字第4544號卷第63頁、第85至93頁;112年度偵字第113
07號卷第243至251頁;112年度偵字第5823號卷第131至151
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又卷附之通訊軟體對話、臉書
刊登文章中被告王契文及其他李振豪等8人與蔡昇翰所使用
之暱稱或綽號如附表四所示之事實,亦經被告王契文與李振
豪等8人均坦承不諱(見他3717卷二第25頁反面至第27頁反
面;偵14392卷一第120頁反面、第210頁反面、第211頁、第
223頁反面、第230頁、第364頁;偵14392卷二第11頁反面;
111年度偵字第21456號卷第14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21950
號卷【下稱偵21950卷】第15頁反面、第26頁反面至第27頁
;偵21949卷第9頁反面;偵21632卷第22頁、第90頁反面、
第107頁反面;偵21631卷第14頁反面;偵21951卷第15至16
頁、第24頁;本院111年度聲羈字第143號卷第97頁、第131
頁),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㈡被害人B39係遭施以詐術而同意出國工作,且實際上係遭賣至
國外:
 ⒈被害人B39就其出國之緣由與出國後發現之情形,證稱:我於
111年4月13日去柬埔寨,111年10月8日回臺。我去柬埔寨
因110年12月間,臉書暱稱「王易文」之人,也就是王契文
,主動聯繫我,問我身邊有沒有朋友可以幫會計,我回覆沒
有。111年間我剛好身上缺錢,我就問他有無缺會計,他說
沒有,但國外柬埔寨有缺博奕後臺會計,他傳了賭場的照片
、宿舍照片給我看,並說自己也在柬埔寨,當時,我在猶豫
,他就拉了另外一個人暱稱「阿虎」(即林晉宇)的人一起
進對話串說服我,說只要去1個月就可以賺十幾萬臺幣,就
可以回國,我就想說可以試試看。在網路上聯繫後就相約在
外交部見面要辦護照,辦完後當天「阿虎」幫我安排住宿,
入住○○○路的旅店,住宿大約2天。出國當天有安排一輛車,
司機是瘦瘦高高的男子載我到機場,到機場時,有陪我辦護
照胖胖高高男子在機場等我,並交付我護照、機票,陪同辦
理登機。我一到柬埔寨,陪我辦護照胖胖高高男子叫我認一
個尾數888的牌子,是1位柬埔寨當地人接機,出機場時我就
覺得怪怪的,因為王契文說會在機場門口等我,我問他在哪
,他跟我說他在路上,但1位胖胖的男生,帶著我坐上1輛車
,並收走我的護照,載我去1間餐館,出機場就沒有網路,
所以就沒有再聯絡到王契文。在前往餐館路上,胖胖男生就
跟我說,如果我要回臺會有賠付問題,需賠美金17,000元,
我在這時知道被騙。我發現被騙後有聯絡王契文,但王契文
一直欺騙我,還跟我說在同一家公司。我讓王契文拍他的員
工宿舍,跟我的員工宿舍是不一樣的。當時,王契文有一直
回我訊息,我問他為何騙我來做詐騙,他說要我騙3個臺灣
人,才可以回國,王契文後面有回我說,其實他不想讓我出
國,是「阿虎」非要我出國,因為「阿虎」是王契文上司,
所以他沒辦法拒絕。我在柬埔寨被要求做詐騙,亦即利用交
友軟體、臉書、LINE、微信認識人,跟人談感情,再叫對方
在公司提供的投資平臺投資比特幣,實際上平臺由公司控制
,一開始會讓對方領回部分投資的錢,直到對方投入大量的
資金,就鎖住,不讓對方領回。詐騙對象主要為歐美人士,
會利用翻譯軟體進行詐騙。全勤是每月有美金800元,每日
工作16至17小時沒有休息。公司會拿電擊棒在旁威脅大家認
真工作,真的做不好就會被轉賣。我有看過有人真的被毆打
、電擊、關小黑屋。我護照在一到柬埔寨被收走後,就沒有
還我,所以我沒有辦法返臺。公司曾經有人報警,就被毆打
、電擊、關小黑屋、轉賣。我在柬埔寨期間,沒有被轉賣。
我到的第一天,在公司聽介紹工作内容時就曾經向公司表示
想回臺,公司要求必須給付美金17,000元的賠付金,我沒有
錢,也不知道付錢後會不會真的被放走,只好作罷等語(見
111年度他字第8463卷【下稱他8463卷】第703至706頁;原
審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卷【下稱重訴2卷】二第209至221頁
。除被害人B39以外,其餘如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決定接受
被告等人安排出國之過程、出國後發現實際工作內容、薪資
條件等與被告李振豪等人所述不同等情,參見附表五所示)

 ⒉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除被害人B8、B13、B40及出國後即被
其他集團人員接走的被害人B58之外,其餘16位被害人均證
稱被告、李振豪等人所告知的工作內容與實際上在柬埔寨
要求做的工作內容不一樣,而且在柬埔寨都被要求做詐騙工
作,而被害人B8、B13、B40雖未遭遇工作內容不同之狀況,
然其等出國前並未被告知到柬埔寨工作會被收走護照、被限
制自由、業績未達標會被電擊被打、需付贖金(即賠付金
才能離開、會被轉賣等不當待遇,且薪資金額與工作期間等
亦與在臺被告知之情形不符。審酌上述被害人僅有B42、43
與B49、50原本即為朋友關係,其餘被害人均互不相識,亦
無動機誣陷被告王契文與其餘李振豪等8人,卻均一致證稱
其等在臺被告知的工作內容、薪資、環境條件等,與實際情
形不同,且與卷附被害人B37與林晉宇之對話紀錄、被害人B
51與黃鈺真之對話紀錄暨黃鈺真之LINE封鎖名單截圖、被害
人B53與被告王契文、林晉宇之群組對話紀錄、被害人B49之
手機截圖(含招募廣告內容、與「吳竑毅」之對話) 互核
相符(見他8463卷第633至634頁、第925至927頁、第959頁
;他9977卷第51至53頁),足認以上除B58外之19位被害人
確實是遭被告王契文與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
黃鈺真等人以不實之話術吸引而決定依照渠等之安排出國工
作;且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黃鈺真均坦承本
案涉犯以詐術使被害人出國之犯行(見重訴15卷一第200頁
、第412頁、重訴15卷二第40頁、第30頁、第109頁、第237
頁;重訴2卷一第217至219頁、第364頁;重訴2卷二第471頁
;偵21632卷第142頁),是上開19位被害人確係被施以詐術
陷於錯誤而出國,足可認定。而被害人B58雖在柬埔寨由其
他人接走,而未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接應之人為其安排
工作,而尚未確認其出國後之實際工作內容、薪資條件為何
,惟被害人B58會接觸到林晉宇等人所安排之出國行程,與
被害人B23、B40、B49、B50等人雷同,均是朋友介紹而認識
林晉宇等人,再由渠等接洽並安排到旅館住宿、辦理護照、
PCR檢測、買機票、送機等程序,且與被害人B23、B40同樣
均被告知工作內容為博奕類,而被害人B23、B40、B49、B50
、B58在臺被告知之工作內容、薪資條件等與實際上情形不
同一節,除被害人B23、B40、B49、B50、B58上開證述外,
並有被害人B49之手機截圖(含招募廣告內容、與「吳竑毅
」之對話) 、臉書「偏門工作」社團招募廣告截圖、林晉
宇、黃鈺真鄭學鴻張貼之招募廣告截圖在卷可佐(見他37
17卷一第164頁、卷二第73至76頁、第233至237頁),是被
害人B58所遭遇之情形與被害人B23、B40、B49、B50是同一
模式,足認林晉宇等人亦係以不實之工作內容、薪資條件吸
引被害人B58答應前往柬埔寨工作。而林晉宇陳思瑋、楊
家豪、鄭學鴻黃鈺真等人亦不否認被害人B58遭施以詐術
而同意出國,是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關於出國工作之事均
有被施以詐術之情形,堪可認定。
 ⒊又被害人B39證稱:我一到柬埔寨,陪我辦護照胖胖高高男子
叫我認一個尾數888的牌子,是1位柬埔寨當地人接機,出機
場時我就覺得怪怪的,因為王契文說會在機場門口等我,我
問他在哪,他跟我說他在路上,但1位胖胖的男生,帶著我
坐上1輛車,並收走我的護照,載我去1間餐館。在前往餐館
的路上,胖胖男生就跟我說,如果我要回臺會有賠付問題,
需賠美金17,000元,我在這時知道被騙。我有聯絡王契文,
但王契文一直欺騙我,還跟我說在同一家公司,我問他為何
騙我來做詐騙,他說要我騙3個臺灣人,才可以回國。在柬
埔寨期間全勤是每月有美金800元,每日工作16至17小時沒
有休息。公司會拿電擊棒在旁威脅大家認真工作,真的做不
好就會被轉賣。我有看過有人真的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
。我護照在一到柬埔寨被收走後,就沒有還我,所以我沒有
辦法返臺。公司曾經有人報警,就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
、轉賣。我到的第一天,在公司聽介紹工作内容時就曾經向
公司表示想回臺,公司要求必須給付美金17,000元的賠付金
,我沒有錢,也不知道付錢後會不會真的被放走,只好作罷
等語(見他8463卷第704至705頁;重訴2卷二第210至214頁
)。由被害人B39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39到
柬埔寨後其護照就被收走,行動自由遭受限制,並無不做公
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要離開公司須付贖金,也可能因未達
到公司要求而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轉賣,顯然其人身
自由遭到嚴重限制,並被物化成為買賣之客體。另觀附表五
所示其餘被害人之證述,其等亦均遭嚴重限制自由,無離開
公司及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想離開公司就要給付高
額贖金,甚有因工作未達要求而遭毆打、電擊,亦有遭轉賣
之情形,足認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均被物化成為買賣之客體

 ⒋再查,依同案共犯陳思瑋、楊家豪、林晉宇之證述(見偵143
92卷二第14至15頁反面、第44頁反面、第68頁反面;偵2194
9卷第48頁反面至第49頁、第65頁反面)、本判決附圖24、2
5、28、29、31至33、36至41所示之對話與表格、計算式內
容,並比對陳思瑋扣案手機中之「分紅表」及由黃炫逢扣案
手機內取得之「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之
內容,足認第二集團就各被害人之利潤金額及各分工者可獲
得之分潤計算方式是如上開「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
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見他3717卷二第77至83頁;
偵14392卷一第60至64頁、第247至252頁、偵21632卷第86至
88反面;偵21949卷第40至42反面;偵26101卷一第663至685
頁;偵21950卷第82至82-1頁)。依「分紅表」、「2022人
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資料,自B1至B30、B3
2至B53之52位被送出國之被害人,幾乎每一位被害人之臺灣
端總獲利(已扣除成本)都是20幾萬、30幾萬元,僅有少數
幾位不到20萬元,然亦均至少有10幾萬元,依一般經驗法則
,若僅是正常仲介他人至國外工作,獲利金額應不至於高達
數十萬元,蓋國外需求人力者若僅是獲得1位可自由選擇是
否工作、自由決定去留之潛在員工,何需花費數十萬元之成
本來取得這樣不穩定的潛在人力。且「開發」即招募者僅是
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及聯繫被害人,至多再安排被害人北上之
住宿(其他出國前之細項工作有其他項目可分潤,此觀「分
紅表」上有「開發30%」、「會計5%」、「核酸5%」、「機
場10%」、「外交部5%」等欄位即明),即可獲得總獲利之3
0%,就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除未紀錄在其上之被害人B58
外,擔任開發之被告就每一位被害人可獲得3萬多至10萬多
元不等之報酬,其餘分工者,即使是分潤比例最低的辦理護
照(外交部)、辦理核酸檢測(核酸)、會計,就每位出國
者也多可獲得超過1萬元之報酬,若僅是正當仲介,此高額
報酬顯與參與者所投入之工作勞力、時間不成比例,是參與
此等工作的行為人主觀上自應知悉其等所為之事並非正當仲
介,而是對被害人施以詐術並賣至國外,被告前揭所辯不足
採信。
 ⒌況被害人B39證稱:「(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
人員?)因為沒有網路,完全無法聯絡任何人,直到4月底
,我才敢聯繫家人。(問:為何沒有聯絡王契文?)有聯絡
,但王契文一直欺騙我,還跟我說在同一家公司。我讓王契
文拍他的員工宿舍,跟我的員工宿舍是不一樣的。當時,王
契文有一直回我訊息,我問他為何騙我來做詐騙,他說要我
騙3個臺灣人,才可以回國,王契文後面有回我說,其實他
不想讓我出國,是阿虎非要我出國,因為阿虎是王契文上司
,所以他沒辦法拒絕」等語(見他8463卷704至705頁)。其
他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亦多有向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
楊家豪、黃鈺真等人反映工作內容與薪資條件等與林晉宇
人告知的不同,然林晉宇等人並未積極處理,甚至不理不睬
、封鎖被害人等情(詳參附表五被害人B1、B2、B3、B9、B1
3、B21、B23、B37、B41、B42、B43、B44、B49、B50、B51
、B53之證述),若林晉宇等人主觀上並非基於販賣被害人
之犯意,豈有對被害人之反映均不理會,甚至進而封鎖被害
人之理?可認被告王契文、同案共犯林晉宇等人,主觀確實
具有買賣人口、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之犯意甚明。
 ⒍復查:
 ⑴黃鈺真(暱稱「林溫妮」)於111年3月16日上午6時1分有傳
「全球反詐騙協助」(GLOBAL ANTI-SCAM ORG)網站之截圖
到群組中,並在截圖下說「是不是該小心一點……」,而黃鈺
真傳送之截圖中含有「多少人被詐騙集團困在國外回不來,
被迫要做那些騙人的骯髒事,甚至賣身不配合卻被打,要求
家人付贖金,可也不知道人回不回得來,這種情況之下,竟
沒有任何管道可以尋求協助」內容之留言,此有陳思瑋扣案
手機數位採證畫面截圖、「GASO」全球反詐騙協助組織網站
簡介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字14392卷一第137至141頁反面)
,上開留言顯示被害人被置於國外買家的絕對支配之下,被
迫做詐騙工作,不配合會被打,被要求付贖金也不一定能離
開,黃鈺真將含有此留言內容的反詐騙協助組織網站截圖傳
到群組中,還說「是不是該小心一點……」,若非黃鈺真所處
之團體在從事此等犯行,何需傳這張截圖到群組中,並向群
組成員稱是否該小心點,顯見包含黃鈺真在內之群組成員應
均知其等將被害人詐騙出國後,被害人是受困在國外被迫從
事詐騙工作,且被要求付贖金才能返臺,亦無任何求助管道
,此種情形無異於將被害人賣給國外買家。
 ⑵李振豪亦於111年3月18日在「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中
對所有群組成員稱:「外面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我們在做這個
,連柬埔寨那邊都有回傳聲音說東堂的在做。我有兩個想法
1.別人想弄我們 2.警察在盯我們,所以大家從這一刻開始
,有任何狀況要立即回報,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
」等語,前已敘及,若李振豪等8人並非從事違法的人口買
賣,何必擔心被警察盯,亦豈會有「不該問的問題」。
 ⑶鄭學鴻(暱稱「何必問」)於同年3月27日在「有夢最美希望
相隨」群組中稱「所以他們在國外沒有付到半毛錢就回來了
喔」,林晉宇(暱稱「Tiger」)答「對,很牛逼」,
翰(暱稱「小寶」)答「牛逼到不用隔離」,林晉宇復稱「
剛剛阿姨的兒子還打給我耶」,均翰稱「這好像真的有背
景」(對話截圖見偵14392卷一第261至262頁)。觀諸鄭學
鴻等人之前揭對話,可知他們均知悉被害人在柬埔寨若不付
錢應無法回臺,且無特別勢力或人脈關係之人,是難以不付
贖金即可脫離柬埔寨買方掌控,此等情形,無異於使被害人
如同物品般賣斷。
 ⑷林晉宇復於111年4月11日將被害人B37所傳的訊息「不怕下地
獄?你都這樣騙人來?啊不是要處理」截圖後傳至「有夢最
美希望相隨」群組,陳思瑋(暱稱「Nick」)回覆「發出反
派的笑聲(貼圖)」,林晉宇又再傳了數張對話截圖(見偵
14392卷一第256至258頁),其中1張對話截圖中,林晉宇
覆被害人B37上開訊息時,謊稱「我現在人也在金邊,我正
在了解你為什麼會去西港,另一個也跑去西港」云云(見偵
26101卷二第533頁),林晉宇在其所傳的上開數張對話截圖
下稱「我覺得我真的會下地獄」,黃鈺真即回覆「我們真的
會下地獄」,均翰回覆「別怕,大家一起」。若林晉宇
人是合法將被害人仲介至國外工作,何需向被害人謊稱他自
己也在柬埔寨、在瞭解被害人為何去西港云云?而且在搪塞
、敷衍被害人之後,更將截圖傳到群組中,並稱覺得自己會
地獄黃鈺真亦稱渠等真的會下地獄均翰再回稱「大
家一起」,如林晉宇等人是正當仲介被害人出國工作,顯然
不需要以謊話敷衍被害人,而林晉宇黃鈺真均翰亦不
須回應如上,足見林晉宇等人確有從事嚴重侵害被害人法益
之行為。
 ⑸另均翰於111年5月5日將1張被害人B43所發的Instagram限
時動態截圖傳到上開群組中,該限時動態內容為被害人B43
之照片,並記載「我這輩子遺言就給你們看,本人不慎遇到
不良公司被抓走賣掉,如同新聞上所說園區非常黑不要被騙
,我嘗試逃跑不慎失敗被懲罰,這篇文很危險,我沒打算活
著出去,被限制自由被關在這,○○○路409台北東堂各位成員
感謝送我來柬埔寨西港,我相信你們一定會遭報應,命我不
要了送你們,不奢望誰拿200萬贖我的命,不過當我決定今
天自殺,我也是有備而來,看到這篇文不用分享,看到勢必
跟我有交集,我只想低調死於今天,感謝各位,○○2個字留
在各位心裡」之文字(「○○」為被害人B43之名字,詳卷)
均翰於該截圖下稱「看一下這誰」,陳思瑋即回覆「@T
iger@何必問 情侶啊」,鄭學鴻(暱稱「何必問」)回稱「
?」,陳思瑋問「情侶你都沒有回他嗎」,鄭學鴻答稱「沒
打了啊」,陳思瑋再問「你最後不回他?還是?」,此時林
晉宇回覆了1張奸笑表情的貼圖,鄭學鴻回覆陳思瑋「沒回
他了」(上開對話內容見偵14392卷一第258至260頁)。由
上開對話內容中,均翰、鄭學鴻陳思瑋林晉宇等人見
到被害人B43發出如此嚴重的指控且渠生命、自由遭到危害
的內容,竟未感到驚訝或惶恐,反而淡然以對,林晉宇甚至
回傳奸笑的表情,顯然其等均知悉被害人出國後會面臨此等
情況,該等情形並未超出其等預期,且由上開對話可見,被
害人B43曾向鄭學鴻反映問題,鄭學鴻卻未予理睬,並對被
害人B43的生死置若罔聞,足徵林晉宇等人確有買賣人口之
犯意甚明。況黃鈺真於被害人B26、B51反映問題後,即封鎖
被害人B26、B51,可徵黃鈺真不但未協助被害人解決問題,
甚至封鎖被害人,使被害人再也無法向黃鈺真反映問題、尋
求協助。綜觀上述各情,足見遭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
均翰、黃鈺真等人所屬組織詐騙出國之被害人確實客觀上
是被賣到柬埔寨,且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均翰、黃
鈺真等人亦明知被害人是被「賣掉」。
 ⑹綜上各情,足認包含被害人B39在內之附表五所示之各被害人
確實是遭以李振豪為首之犯罪集團以詐術拐騙出國且遭賣掉
至為明確。  
 ㈢被告王契文就被害人B39遭施詐而被賣至國外一事為共同正犯

 ⒈被告王契文雖辯稱:我否認犯罪,被害人B39、B53他們去那
裡工作我不知道,我只是把他們介紹給林晉宇,後續他們面
試的內容我都不太清楚云云。惟其於原審111年度重訴字第1
5號審理中供稱:對於本案我只承認我們有一起做詐騙的行
為,我承認詐欺取財犯行,其他我否認,我只是介紹人;我
會去做這個工作,林晉宇有說是詐騙,我們在網路上不可能
跟人家說要過去作詐騙。我有在臉書張貼徵才的文,我有用
MESSENGER聯繫被害人B46,我也有介紹林晉宇給被害人B46
認識,要他跟林晉宇詳談工作內容,這些部分客觀事實沒錯
。在臉書上張貼廣告,不可能直接在上面寫說要做詐騙,一
開始我曉得是做詐騙,我只是要介紹給被告林晉宇等語(見
重訴15卷二第49至50頁),足認被告王契文主觀上知悉其與
林晉宇一起招募之人實際上是要出國做詐騙工作,並非其於
招募廣告或與被害人私訊中所述之博奕(賭場)或男優工作

 ⒉被害人B39證稱:其是因被告王契文告訴其「國外柬埔寨有缺
博奕後臺會計」,並傳了賭場的照片、宿舍照片給其看,還
說自己也在柬埔寨,又拉了林晉宇一起進對話串說服其,說
只要去1個月就可以賺十幾萬臺幣,就可以回國,其就想說
可以試試看;其到柬埔寨出機場時就覺得怪怪的,因為被告
王契文說會在機場門口等伊,伊問被告王契文在哪,被告王
契文說他在路上;後來伊發現被騙後有聯絡被告王契文,但
被告王契文一直欺騙伊,還跟伊說在同一家公司;當時被告
王契文有一直回伊訊息,伊問被告王契文為何騙其來做詐騙
,被告王契文說要其騙3個臺灣人,才可以回國等情,前已
敘明;佐以上開被告王契文於另案(即原審111年度重訴字
第15號,本院112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中之供述,以及被
告王契文於偵查中自:「我最近有聯絡上被我騙過去的女
生B39,我有答應他要盡力彌補、補償他,會固定給他家人
生活費,B39跟我說他在那裡做詐騙,我有問他裡面發生的
事情」等語(見偵21951卷第80頁),則被告王契文辯稱其
僅將被害人B39介紹給林晉宇,後續他們面試的內容其均不
清楚,亦不知悉被害人B39到柬埔寨做詐騙工作云云,顯不
足採。
 ⒊另被害人B46於偵查中亦證稱:我當初出國的原因是臉書暱稱
李裕凱」(被告王契文坦承其以此暱稱與被害人B46聯絡
)私訊我,他問我有沒有興趣出國打工,並跟我講工作時間
短期1月想走就可以走,工作内容是現場荷官或線上賭博平
台客戶開發。「李裕凱」有給我看當地賭場現場的照片,看
完照片約了一天出來,111年4月中旬約在○○○路、錦州街口
麥當勞,當天我是見到MVP(按即林晉宇)及另一位姓名、
暱稱不詳的男性,見面前「李裕凱」有叫我加MVP的LINE。M
VP臉書叫「翁明軒」。那天他們拿1張簡單格式的紙,確認
我有無到柬埔寨工作的意願,我簽名並寫住址在上面,他們
有大概介紹一下工作期間約1月,沒有特別講内容,因為内
李裕凱、MVP在臉書及LINE已經有講;我在柬埔寨發現工
作內容與「李裕凱」、MVP講的不一樣,且經告知是被MVP以
每人美金17,000元之價格賣至該處後,我在園區用臉書聯繫
李裕凱」告知我想離開,他要求我家人拿出40萬元才能帶
我回臺灣,後來我說那我要自行離開,結果「李裕凱」說如
果我自己離開,他就要去跟我家人要40萬元等語(見他3717
卷第282至284頁);嗣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最開始我進去詐
騙園區後有用臉書Messenger聯繫MVP及「李裕凱」,我說這
跟他們講的不一樣,能否讓我離開,「李裕凱」有回覆我,
叫我在那邊工作就好,甚至我之前有傳給他一些比較性感的
照片,他有拿來說為何他的大頭貼變成我的照片之類的話,
好像要以此威脅的那種感覺。MVP沒有很多回應,頂多是叫
我在那邊好好工作,不然就是打個問號,後面他就漸漸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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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