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3年度,2013號
TPHM,113,上易,2013,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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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20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巫美琪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415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883、2091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而其立法理由指出:「為
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
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
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
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
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
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
在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
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
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
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
否的判斷基礎。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判處上訴人即被告巫美琪(下稱被告)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
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
:對於原審判決書認定之犯罪事實沒有意見,僅就量刑提起
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02頁),足認被告
只對原審上開部分之科刑事項提起上訴,揆諸上開說明,本
院僅就原審判決關於被告之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
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
二、駁回上訴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涉有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
前因施用毒品經執行強制戒治後,猶未戒除毒癮,再犯本案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足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志薄弱,
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造成之傷害,並違反國家對於杜絕
毒品犯罪之禁令,對社會風氣、治安造成潛在危害,所為應
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施用毒
品乃戕害自身健康,且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
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
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
,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暨被告於警詢及
原審自述之智識程度、從事麻將館櫃台工作、須扶養父親之
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 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 核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甚妥適。
(二)本件被告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固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 院卷第102頁)。惟按量刑之輕重,屬於為裁判之法院得依 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 ,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輕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為不當或 違法。查本件原判決已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執行強制戒 治後,猶未戒除毒癮,再犯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 ,足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志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造 成之傷害,並違反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對社會風 氣、治安造成潛在危害,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且施用 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 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 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素行暨被告於警詢及原審自述之智識程度、從事 麻將館櫃台工作、須扶養父親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而為刑之量定,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自由裁量 權限或違反比例原則,其量刑自屬妥適,而無被告上訴意旨 所指之顯然失出或有失衡平情事。是本件被告提起之上訴,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瑋提起公訴,檢察官曾俊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舒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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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