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3年度,1508號
TPHM,113,上易,1508,2025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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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5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基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損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
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1508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
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
,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
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即被告沈基煌(下稱被告)因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
債權罪,經第一審法院論罪科刑,嗣被告不服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因被告所犯屬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罪,經本院判決後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本件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於
法未合,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志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晏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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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