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80年度,2028號
ULDV,80,促,2028,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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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0年度促字第202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新高
債 務 人 吳燕即楊指栽之繼承人

楊淑汝即楊指栽之繼承人

楊淑呈即楊指栽之繼承人

楊淑嬌即楊指栽之繼承人

楊淑滿即楊指栽之繼承人

楊淑玲即楊指栽之繼承人


楊姵慈即楊指栽之繼承人

楊宥軍即楊指栽之繼承人

王建凱即王根洽之繼承人

王嬿然即王根洽之繼承人

王建評即王根洽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80年6月13日所
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王根治」之記載
,應更正為「債務人王根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 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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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