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吳宜真
訴訟代理人 郭楚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 160 002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1 127 003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1 141 004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1 71 005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134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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