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畯富
訴訟代理人 朱思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且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
1月17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千慧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76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3-ND-40774-6 1 1000 002 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3-ND-40775-8 1 1000 003 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3-NX-2319-4 1 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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